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婚约财产法律关系独立性探析

时间:2009/11/18 浏览次数:2594次 【返回】
      由于人们对彩礼的性质和返还法律依据理解不同。产生不同的观点,常常造成审判实践中的混乱。贵报2009年9月22日第6版刊发了《婚约财产案件当事人的确定》一文,作者在论述订婚男女必须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时,指出“婚约财产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关系,它依附于婚约而产生、发展、消灭。”,并认为“订婚男女双方和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接受人为案件的共同当事人”——对上述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提出商榷。

一、彩礼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六礼”中,婚约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婚约一经订立,便具有法律效力,无故违约要受刑事法律制裁。如《明律》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知情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还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而订立婚约的主体多为双方的父母,即所谓“父母之命”。

      到了近代,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我国1950年、1980年、2001年婚姻法对婚约问题均未作规定。我国婚姻法体现的是婚姻自由,双方自愿原则,在当代中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婚约的解除也不需经过法定程序。但是,男女双方订婚过程中会发生财产关系,比如彩礼等,而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因其发生的纠纷,受我国现行法律调整,因此,人民法院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是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的,那么一个有效的法律关系怎么可能依附于一个无效的法律关系呢?而我们知道,如果一个法律关系依附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往往可以得出判断:这两个法律关系属于主从法律关系,但我们无法接受从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但是主法律关系却无效的说法。鉴于此,我们应该承认彩礼法律关系作为财产关系的独立性,它并不依附于婚约,从我们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看,对此也是承认的。

二、在确定婚约财产案件当事人时应区分情况

      彩礼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对于它的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作出如下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知,在如何返还彩礼问题上,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二是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返还,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两种不同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应有所区别:

1.双方没有结婚时当事人的确定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彩礼给付方”作扩大解释。同时,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引起注意,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从彩礼产生的历史沿革和现实表示都可以得知,彩礼的给付更多的体现为男方家庭给与女方家庭,并不仅仅是男女双方个人之间的私事,从这些彩礼的用途来看,有的是用于结婚,有的是为被接受一方的家庭所用,彩礼体现为一方家庭共有财产的支出和另一方家庭共有财产的增加,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

2.在双方结婚又离婚时当事人的确定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司法解释规定要求返还彩礼的,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对于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有两种途径提出,第一,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此时当事人只能是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不能有共同原、被告或者第三人,因为从目前规定来看,在离婚案件中,只有一种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出现第三人,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的:法院在审理因重婚导致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配偶作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例,其他情况一般不允许。第二,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单独提起。在这个独立的返还彩礼诉讼中,当事人就不仅仅限于离婚诉讼中的男女双方,男女双方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被告出现在诉讼中。

(作者:关晓海 陈鹏飞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 人民法院报)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老父亲遗体被捐赠 兄弟俩对簿公堂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