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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双方和好 六个月内可否再次起诉离婚

时间:2014/7/18 浏览次数:1868次 【返回】


首先,6个月内原告不许再次起诉离婚是原则性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首先,6个月内原告不许再次起诉离婚是原则性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就是说,离婚诉讼中原告的起诉权是受到限制的。通常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两次离婚诉讼的间隔时间为六个月。

此外,大家对法律限制六个月内不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要有认识。这种规定只适用于前一次离婚诉讼的原告。如果是前一次离婚诉讼的被告作为本次诉讼的原告时,是不受六个月的期限限制的。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判决不准离婚及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都是维持原有身份关系的案件,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有利于稳定和改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规定六个月的期限是有必要的。

其次,这种情况存在例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规定的条件的限制。”六个月内不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在六个月内发生新情况,原告有新的理由,则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以受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实施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或是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且造成或足以造成原告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或者被告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等,原告可以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所谓新情况、新理由,就是指当事人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遇有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的,或有其他确定不能继续同居等严重情况和理由。

但是人身关系毕竟不能财产并系,前者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的,而感情又是会发展变化的,因此在六个月内如果出现新情况,或者原告有新理由,或者被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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