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诉讼文书精选2:王女士诉林先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4/8/31 浏览次数:2976次 【返回】

民事诉状

原告女士

委托代理人:陆歆,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先生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请求:

1.确认小孩王甲王乙由原告抚养;

2.责令被告自2012年11月起以20000元/月标准支付王甲抚养费至2030年10月止(至18周岁);

3.责令被告自2012年11月起以20000元/月标准支付王乙抚养费至2030年10月止(至18周岁);

4.由被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原为一起工作的同事且原告为被告上司,离职后双方各自经营个体生意,后共同合伙从事服装经营。在合作经营期间,双方相互倾慕,暗生好感。其时原告为单身女性,经济条件优越,而被告家有妻儿老小,事业亦为有成。2011年2月,原、被告相约共同前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生殖医学中心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又称试管婴儿);此后,双方又到香港玛丽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手术。2012年101日,原告在香港玛丽医院产下双胞胎男婴,王甲先出生为兄,王乙后出生为弟。二兄弟出生后,被告为避免被家人发现婚外生子一事,强烈要求将两个小孩姓氏改为王姓。2012年11月2日,原告在产后不足半月即拖着弱之躯,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叶谢邓律师行办理改姓的律师见证手续,双方签字同意将林改名为王甲,林改名为王乙。返后,两个小孩均由原告独自抚养。

原告本身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及大学教育,父母双亲亦为高级知识分子。原告父母享有丰厚的退休养老待遇,亦置有价值不菲的私产。原告本身为私营业主,独自经商多年,经济独立且条件优越,在成都、上海与深圳等地置有房产和商铺。为照顾好两个小孩,原告从家政公司花高薪聘用两个保姆(一个带小孩,另一个负责饮食与卫生等)照顾小孩与家庭。小孩需要到香港检查身体时,原告亦不辞辛劳独自一人带领两个小孩赴港。而被告家有妻小,从未主动探望过小孩。原告年过四十且单身,已无再次生育可能。且小孩刚满半岁,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王甲王乙应由原告抚养。

原告在自身经济条件优越的基础上,给予两个小孩优越的生活与医疗条件。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王甲王乙的生父,应尽到抚养义务。考虑到原告提供的抚养条件,目前实际发生的雇佣两个保姆费用、两个小孩的生活、医疗费及以后在香港居住受教育等将发生的费用,原告要求各按20000元/月标准支付每个小孩抚养费之主张合理,被告应承担支付义务。

因被告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未能支付抚养费用。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仍无视责任的存在,因此成讼。为维护自身及小孩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并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女士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 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件审理结果:本案历经南山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二级确认王甲、王乙与林先生具有亲子关系(在一审时,林先生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法院两次通知林先生进行亲子鉴定,林均无故不予配合),王女士获得小孩抚养权,林先生支付小孩至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人民币216万元。

本案为本站律师陆歆承办,当事人王女士对案件审理结果非常满意,并对律师办案水平、专业能力给予了高度评价。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女子怀疑他人破坏哥哥婚姻 用公司官微骂人是“小三”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