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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瞒妻赠情人60余万 法院判赠与无效

时间:2014/9/1 浏览次数:1553次 【返回】

  一男子瞒妻赠情人巨款 妻子发现后称巨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老公出轨,原配智斗“小三”,这是近日“周一见”后最热的话题。昨日,佛山中院向媒体公布,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原配怒告丈夫和“小三”的案件。据了解,梁女士发现丈夫瞒着自己赠与“小三”60余万元,各方闹上法庭后,高明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赠与无效,“小三”须返还获赠财产。

  判决后,“小三”不服,已提起上诉。

  瞒着妻子赠“小三”巨款

  梁女士与刘某是夫妻,双方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刘某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佛山与广州。2011年刘某在佛山某酒店夜总会认识小丽,随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通过其父亲刘东(化名,刘某父亲)的银行卡多次向小丽转账,累计达60余万元。

  2013年7月,梁女士发现了丈夫与小丽之间的不正常关系,刘某承认与小丽之间是情人关系,在同居期间因小丽没有外出工作,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来源,其赠与了大量财物给小丽。被妻子发现后,刘某深感后悔,写下悔过书,保证以后不再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情人关系。

  梁女士于是向小丽索要刘某赠与的钱,被小丽一口拒绝。梁女士一怒之下,便将刘某和小丽告上法庭。梁女士认为,自己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巨额财产赠与小丽,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丽返还该款。

  “小三”曾被暴打?

  小丽提到,在同居期间,刘某让其在家中按指示炒股,刘某经常因为工作上、股票上的不顺利而对她拳打脚踢,导致她身体、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因此,部分涉案款是支付给她的医药费、补偿费等。为了证明这一说法,她还提供了几张与刘某微信聊天图片的打印件。

  对小丽提供的微信图片,法院认为,图片由小丽单方打印形成,未经相关公证手续,其完整性、真实性未能予以证实,在梁女士及刘某不予确认的情况下,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焦点 VS 回应

  赠与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东声明,转账给小丽的银行卡一直由刘某和梁女士共同使用,且他之前并不认识小丽,没理由多次转账给小丽。刘某书面答辩称,该银行卡一直都是他与梁女士使用,赠与的60余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小丽抗辩称,60余万元是从刘东的银行卡中转账而来,该银行卡是刘东所有,并非刘某、梁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须返还。

  刘某在书面答辩中表示,同意小丽将巨款返还给梁女士。

  法院审理查明,梁女士主张给小丽的60余万元是其和刘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小丽未能提供证据足以反驳梁女士的主张,因此,法院采纳梁女士的主张。

  赠与是否有效?

  “我不清楚刘某的婚姻状况,恋爱期间刘某没有赠与过我任何钱物。”小丽说,两人一起同居生活时,涉案款全部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支,部分是给自己的工作报酬。

  此外,小丽提到,在同居期间,刘某经常对她拳打脚踢,因此,部分涉案款是支付给她的医药费、补偿费等。

  法院认为刘某在未征得梁女士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小丽,损害了梁女士的财产权益,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另外,小丽无偿获取该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将该款返还给梁女士。

  法官提醒

  赠与第三者财产

  多数情况属无效

  主审该案的高明法院荷城法庭法官陈玉明表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现实中,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往往就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姻第三者财产,多数情况下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小三’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他说。(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黄志庆、李钊)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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