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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8.3万?抚养费也须“限高”​

时间:2019/8/23 浏览次数:1025次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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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观念的改变,我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由于夫妻离婚产生纠纷的诉讼案件,也有逐年增多的趋势。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显示,除了财产纠纷,96%的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那么,夫妻离婚了,孩子的抚养费究竟该怎么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结的涉抚养费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典型案例,总结涉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

    隐瞒真实收入逃避抚养费?抚养费可不能少付

    上海姑娘李女士,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王先生。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后来又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随着儿子渐渐长大,两人在生活上的分歧越来越多,时常争吵。2015年3月,王先生一气之下回到东北老家,再也没有与李女士共同生活。

    2017年王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提出愿意抚养儿子。李女士同意离婚,但她认为儿子在双方分居期间一直由自己抚养,离婚后也应由她抚养,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补付两人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但王先生并不同意,他称自己回到东北后,没有稳定的工作,如果儿子归李女士抚养,自己只能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他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工资证明》及工资单,显示其目前月基本工资为7000余元,实际到手工资为5000余元。

    一审法院根据王先生提交的收入证明等,酌定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成年满18周岁为止,并补付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欠付的抚养费4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李女士认为,王先生提供的收入证明和工资单只能证明他的基本工资,还有奖金津贴等收入并未如实提交,她向法院提交了近年来王先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上海一中院根据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材料认定,王先生自2016年2月起就一直缴纳公积金,缴纳基数从7000余元逐步提升,从2018年10月起缴纳基数已经达到1.1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王先生称他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也很少,但根据公积金缴费情况,他在2015年3月分居后,至少自2016年2月起就有了稳定的工作,公积金缴费基数自7000余元一直上涨至目前的1.1万余元。由此可见,王先生并未秉承诚信原则。作为一名父亲,抚养子女是应尽的义务,是为人之本,他逃避、不支付自分居起的子女抚养费,不是一名父亲所应作出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上海一中院认为,原审酌定的抚养费过低,应当予以调整,遂改判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补付欠付的抚养费6万余元。

    除了抚养费还应支付高额生活费?不应无限增加一方负担

    2008年,宋女士与比自己大18岁的黄先生(新西兰国籍)登记结婚,不久后,宋女士生下儿子。本该是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双方因年龄性格差异、文化观念不同等逐渐产生矛盾,最终在201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儿子随宋女士共同生活,黄先生自2016年6月起按每年5.5万美元支付抚养费,至儿子18周岁为止。

    几天后,双方又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黄先生除每年应支付儿子抚养费5.5万美元之外,还应支付宋女士及儿子移居澳大利亚前在上海生活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租房、日常开销及辅导班等共计每月人民币8.3万元。

    2017年,宋女士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认为虽然到目前为止黄先生付清了儿子的抚养费,但未能按约足额支付她与儿子移民前在上海的生活费用,要求黄先生依照协议约定,按每月人民币8.3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的生活费用。

    黄先生认为,双方协商离婚时,宋女士曾表示会在2016年底带儿子一起移民澳大利亚,因此双方是参照儿子在澳大利亚生活、学习的费用制定了每年支付5.5万美元抚养费的标准。同时在宋女士的要求下,双方口头约定离婚后她与儿子移民澳大利亚前的半年内,由黄先生继续按照婚姻期间的生活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所以才有了每月支付人民币8.3万元生活费的条款。黄先生认为他已经按约支付了抚养费和生活费,不同意宋女士的请求。

    关于生活费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黄先生的表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其他财产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出售处理的约定,也一定程度上印证了黄先生的说法。经审查,黄先生应支付这7个月的生活费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黄先生实际已经支付人民币56万元,故一审判决黄先生还应支付宋女士人民币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宋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宋女士认为,双方并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活费的支付期限,且移居海外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她跟儿子也没有在2016年底前移民澳大利亚。根据约定,黄先生理应支付他们后来在上海期间的生活费用。

    上海一中院认为,黄先生支付的抚养费已经明显高于本市普通生活水平,宋女士对自己的生活及儿子的抚养也应有自己的责任和付出。关于生活费的期限问题,虽然离婚协议中对该期限未明确约定,但综合该案事实来看,如此高额的费用,不可能由黄先生无限期支付。如果宋女士带着儿子长期居住在上海,怠于前往澳大利亚生活,若无约定期限,由黄先生长期支付,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也不符合常理。所以一审法院参照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确认该期限截止到2016年年底,合情合理,当属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没有固定收入可以不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

    张女士与赵先生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并在2008年生下女儿。但好景不长,在女儿1岁多时,两人就因生活矛盾离婚了。2009年5月,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女儿随赵先生生活,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但自离婚后,张女士一直没有付过抚养费,转眼间,女儿已经10岁。

    2018年,女儿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补付2009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抚养费共计3.9万余元。同时要求张女士增加抚养费,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张女士称,她给女儿的抚养费都是在探望女儿时用现金支付的,加上她已经两年多没有工作,身体较弱,只能简单打些零工,每月收入才2000元,无力再增加抚养费。对于张女士的辩解,赵先生说,他从未收到过张女士给的抚养费,而且张女士也很少来探望女儿。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张女士提出已经用现金支付了抚养费的意见,因为她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随着女儿的长大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的费用均有较大增长,女儿要求调整抚养费合情合理。一审法院结合张女士的实际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张女士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为止,并补付抚养费3.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张女士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自己无力负担,要求降低为800元。上海一中院认为,张女士认为她现在失业,只做一些零工,没有经济能力增加抚养费,但仅提供社保中心的缴费记录为证据,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社保缴费记录并不能作为张女士是否有工作的直接证据。事实上,张女士本人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应该积极寻求就业机会来扭转困境,提升自身经济能力,以更好地承担起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   王梦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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