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 不受父母离婚协议约束

时间:2020/3/22 浏览次数:2071次 【返回】


  何甲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0月在民政部门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何乙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付抚养费。何乙目前就读于初中一年级。2019年6月,何乙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何乙由其父亲何甲抚养,周某不付抚养费。但是,离婚协议系何甲与周某之间的约定,具有相对性,周某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履行对何乙抚养义务的理由。何乙有权要求其母周某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不受父母离婚协议约定的妨碍。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何乙的自身需求、何甲和周某各自的负担能力,判决被告周某从2019年7月起,每月支付何乙抚养费200元,至何乙能独立生活时止。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周某作为何乙的母亲,即使已与何甲离婚,也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与何甲共同将子女抚养成人,尽到做母亲的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廉贵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男方母亲婚前转账给女方是彩礼还是婚前赠与?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