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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王振华猥亵儿童案 有些事实不能躲在儿童背后

时间:2020/6/20 浏览次数:475次 【返回】



  一年过去了,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幼女一案再次引发轩然大波。

  6月17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基于朴素的正义感,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都是“怎么这么轻?”公众的重刑预期,不仅源于性侵幼女触及了道德底线,更因为一个掌握着巨大社会资源的人,以一种隐秘的方式干着阴暗的事,这加重了人们的不安。

  但法律的还要归法律。审判长在答疑中解释判决的理由:是否有性器官接触是区分强奸幼女与猥亵儿童的关键。控方提供了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鉴定结果,但辩方认为该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由北京两家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果,给出了相反的结论。

  法庭最终认定,王振华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接触,但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法庭部分采纳了控方证据,且考虑到无“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在公诉机关建议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对王振华以猥亵儿童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公众的义愤可以理解,但量刑仍要基于法律和事实。目前控辩双方都表示要上诉,如何审判还是应该交给法庭。

  由于此案涉及未成年人,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也呼吁不要打探未成年人隐私。法院的这些做法是应该支持的。但这又带来另一个问题,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如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王振华辩护律师陈有西在一则声明中称,为了不透露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情,所以拒绝了所有媒体采访。回避某些敏感细节,和对公众疑虑置之不理,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本案社会影响巨大,如果公众不能理解案件的审判,那难免将伤害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按照陈有西声明中的说法,此案都是被害人一方寻找媒体帮助,因而信息是一边倒的。那么自认为是被诬陷的被告一方,同样可以在不伤害未成年的前提下,阐述自己的理由。如果以被害人隐私为由,躲在未成年“背后”以消解公众的知情权,难免给人以打着保护未成年名义,实际刻意袒护被告人的感觉。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追求匡扶正义”的法律人,应该都明白这个道理。

  此案中公众疑虑最多的,似乎不是法院的判决,而是辩方的诉求。一审中,王振华的两位律师为他做了无罪辩护。一审判决后,辩护律师陈有西表示,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辩方的诉求与公众的情绪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反差,并进一步激化了大众情绪。

  但必须要说的是,嫌疑人及其律师进行辩护是基本的权利。只要被告及其代理人认为合理,无罪辩护无可厚非。因为一般来讲,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很低,对于辩方来说,如果没有充足把握,往往适得其反。所以公众没必要因为辩护律师寻求无罪辩护,就视其为“无良”云云。法庭上不是讨价还价,不会因为辩方主张无罪,法官就把应有的量刑降低一点。

  陈有西声明中的第一条我特别同意,他说律师既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追求匡扶正义的道德伦理。这两者其实并不矛盾,关键是律师要谨守住自己的职责。不过这份声明中一些细节,难免让人觉得似乎不是很值得相信。

  比如其中说到“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作为律师,可以根据证据认为当事人在该案中没有性侵行为,但你如何保证你的当事人“从无”这些行为呢?况且在宾馆录像已经证明,王振华在房间里呆了五分钟,且他自己已经当庭承认对被害人有“搂搂抱抱”行为的前提下,再说“从无恋童癖”,太过牵强。

  此外,“外围侦查”就不是个法律术语,而且“公安排除侵害幼女嫌疑”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如果公安已经排除嫌疑,那么此案是怎么起诉的呢?法院一审又据何判决的呢?这些含义不清的话不应该出现在资深律师的正式书面文字中。

  每一桩大案,都是一次进行司法良性互动的契机,也是一次对法治建设的检验。对于义愤填膺的公众而言,要明白不能搞舆论审判,也不能搞有罪推定。对于法庭和当事人而言,也不能把公众的情绪晾在一边置之不理,你至少得给一个有说服力的说法,好让人们相信法律。王振华猥亵儿童一案至今,人们看到的是新城控股集团一面迅速切割,解除王振华在公司的一切职务,而另一面羁押期间王振华仍大量增持股份,身价不跌反升。如果案件审判细节再不能说服大众,反正作为吃瓜群众,我感觉是说不过去的。
(文/于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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