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老人家产遗赠居委会 失联子女“冒出”争继承 无锡梁溪法院:遗赠扶养协议有效,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时间:2021/10/10 浏览次数:529次 【返回】

老人家产遗赠居委会 失联子女“冒出”争继承
无锡梁溪法院:遗赠扶养协议有效,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导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老年人口袋里有了积蓄,开始追求晚年生活的质量及精神世界的慰藉。对一些缺乏亲人照料的老人来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就成了度过幸福晚年的上佳之选。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确认老人与居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居委会尽到了为老人养老送终的义务,判决老人留下的百万遗产归居委会所有。该判决体现了社会敬老爱老、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老人将晚年托付居委会

    家住江苏无锡梁溪区的曹大爷在附近居民眼中,不善言辞、独来独往,从30多岁起就一个人生活在一间20多平方米的小屋里,没听说过他有妻儿老小。2003年,时年78岁的曹大爷居住的小屋赶上了拆迁,但怎么安置曹大爷,却让村里犯了难。原来,那时建的安置房面积都比较大,而曹大爷没法掏出那么多钱来置换大房子。考虑到曹大爷的特殊情况,居委会为他支付了差价,给曹大爷安置了一处100多平方米的房屋。拿到大房子的曹大爷又有了新的烦恼,想到自己年事已高,还时有病痛,开始为自己的养老问题犯起了愁。

    这时,他想到了平时给予自己照顾颇多的居委会。居委会离自己住的地方比较近,对自己情况又了解,由居委会为自己养老倒是个不错的选择。曹大爷把这个想法告诉居委会后,也得到了居委会的支持。于是,双方在曹大爷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处理意见》,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曹大爷一直独身,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目前曹大爷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考虑到平时居委会一直给予曹大爷“五保户”待遇,并由居委会定时定员结对子照看关心,每月给基本生活费,免费看病诊治,逢年过节给生活补助及慰问品等,现约定,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给曹大爷负责生活、养老至寿终,曹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居委会、曹大爷及曹大爷的弟弟妹妹均在《处理意见》上签字。

    之后的16年里,曹大爷日常生活得到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照料。在旧房拆迁后,居委会为曹大爷提供了过渡房,几次生病住院居委会都替他支付了医疗费,逢年过节还送上慰问金。2019年,一直照顾曹大爷的工作人员江某发现曹大爷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就和曹大爷商量,去养老院安度晚年。得到了曹大爷的同意后,居委会将曹大爷送到了附近的养老院,并为他支付了养护费、入住费,购置了生活用品。嗣后,94岁的曹大爷在养老院去世,居委会花费近6万元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

    四子女“从天而降”夺遗产

    曹大爷去世后,居委会替他收拾遗物,于是,在派出所的见证下打开了曹大爷生前住所的房门。原以为曹大爷平时没什么收入,不会有积蓄,没想到竟然在屋内发现了11万多元的现金和存有18万多元的存折。

    没过多久,四个自称是曹大爷子女的人来到了居委会,说要继承老人留下的现金和房产。本以为的“孤寡”老人,突然冒出来四个子女,居委会在震惊之余,首先想到的是要确认他们和曹大爷的亲子关系。DNA鉴定骗不了人,这四个“从天而降”的陌生人还真与曹大爷存在亲子关系。这时,居委会拿出《处理意见》,告知了曹大爷生前意愿,曹大爷的遗产依法应该归居委会所有。这下子女们不乐意了,提出了质疑:《处理意见》通篇没有“遗赠”“扶养”等关键词语,不能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且居委会仅用“五保户”待遇让曹大爷用近200万的财产予以回报,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应为无效,全部遗产应由四子女依法继承。双方各说各的理,为妥善处理纠纷,居委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这份《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与子女“断联”60年真相

    法庭上,四个子女也道出了多年未与父亲来往的隐情。原来,曹大爷年轻时下放到安徽某地,与吴某结婚后生下四个子女。生活安稳的他却在小女儿出生后不久萌生了回江苏无锡务农的想法,妻子吴某对他这个想法并不支持。之后的两年,两人因为此事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愈演愈烈,最终闹得离婚收场。由于曹大爷当时没有工作,两人约定四个子女都由吴某抚养,连曹大爷回无锡的15元车费都是吴某给的。之后,吴某起早贪黑地打工挣钱拉扯四个儿女,其中的辛苦多一分,对前夫的怨恨也就多一分,甚至给几个孩子都改了跟她姓,决心与过去的生活一刀两断。

    离婚之后5年,曹大爷在无锡的生活并不像他想象的如意,再加上膝下寂寞、无人陪伴,他再次来到安徽,找到前妻吴某,向她表达了想带一个孩子走的想法。“你想带就能给你带走了吗?你自己又没有工作,让孩子们跟你喝西北风吗?”吴某坚决不同意这个主意,四个孩子也纷纷表态不愿意跟着父亲生活。曹大爷碰了一鼻子灰,心灰意冷地返回了无锡。之后的几十年,他们再也没有来往过。

    因母亲对父亲心有怨恨,不允许子女看望父亲,再加上母亲改嫁,继父对他们都不错,考虑到继父的感受,所以四个子女近60年来从未看望、赡养过父亲。

    判决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居委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意见》从标题和形式上看虽然未注明为“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且该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居委会在签订《处理意见》后的16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用、在其年迈时送其至养老院且支付费用、在其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以上种种都表明,居委会已经尽到了扶养的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这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世界的关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法律无法还原居委会对曹大爷照顾的具体情形,但曹大爷活到94岁高龄才去世本身也说明了一切。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因此居委会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法院判决,《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留下的房屋、现金、股权、存款本息归居委会所有。

    ■裁判解析

    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在遗产继承的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

    本案中,老人与居委会签订的《处理意见》从内容上看符合遗赠扶养的立法本意,四个子女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又有老人及其弟、妹签字确认,可以认定本质上是一份真实、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在适用顺序上优先于四个子女的法定继承。

    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更多选择

    遗赠扶养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旨在以一定利益鼓励人们对需要扶养的老年人进行照顾,是财产行为与道德行为结合的社会互助行为。扶养人签订协议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得财产利益,而是扶养帮助被扶养人,即保障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这其中的义务不仅包括物质的供给,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而且还需要扶养人有始有终、长期持续的履行扶养义务。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老年人的社会扶养问题,既缓解了社会养老的压力,弥补了社会救济的不足,也满足了老年人养老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提高了晚年生活质量。

    生活扶助和精神慰藉无法用金钱衡量

    本案中,老人去世后,他的子女们对居委会是否确实尽到了扶养义务提出了质疑,认为仅是给予“五保户”待遇、逢年过节探望送礼,做的并不“到位”,也与老人留下的几百万遗产不对等,严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然而,遗赠扶养协议有别于商事合同,反映的是生活中的互帮互助,虽然有偿、双务,但难以衡量是否等价。从协议中可以看出,在居委会和老人遗赠扶养关系建立之前,居委会就对老人关爱有加。他们也许只是看老人年事已高、无人照料,给予了老人一些帮助,但是老人却将这些点滴温暖记在了心中,在自己70多岁身体孱弱、需要人看顾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自己的儿女、兄弟姐妹,而是居委会。之后的16年时间,老人也从来没有提出对居委会的照顾扶养有何不满而想要撤销协议,最终老人以94岁的高龄去世,以上种种都可以表明,居委会对老人进行了有始有终的长期照料,这种生活上的扶助与精神上的陪伴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几十年未见的子女也不应该仅凭一些臆测来否定居委会多年的付出。

    ■专家点评

    判决对保障“老有所养”有示范意义

    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刘玉照

    随着深度老龄化的到来,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的养老困境愈来愈频繁地呈现在我们面前,亟待我们去破解难题。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滞后的现实背景下,除了用“五保”制度兜底“吃穿医住葬”之外,如何更好地养老,如何在保障老年人群体基本生活所需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到精神赡养层面,让老年人身体安康、享有尊严、乐活长寿,是当下值得探究的社会课题。本案为多元化解决社会养老问题、缓解养老压力带来了新思路,倡导了互惠互助的文明风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本案中的曹大爷在妻儿“失联”、自己日渐衰老的情况下,主动选择与居委会沟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既是对居委会过往常年照料的认可,也是对居委会未来继续扶养自己的期待。而居委会没有辜负老人的期许,给予了16年如一日的悉心照料,让老人九旬高龄寿终正寝,既承担了社会责任又彰显了人性关怀,做到了双赢。

    从现实层面看,当前人口结构“老龄化”叠加“少子化”,势必对老有所养、老有安养造成冲击。未来养老局面如何,谁为养老出钱,谁为养老出力?该案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确认,并最终判决百万遗产全部归居委会所有,不仅实现了个案上的公平正义,更是倡导了全社会积极助力养老、实质养老。从家庭单元来讲,让子辈知道父辈对养老方式有自主选择权,促进子女尽心赡养,弘扬尊老爱老养老的社会风尚;从社会层面来讲,这个案例给一些集体组织、公益机构、养老机构等注入一剂强心针,鼓励他们对需要扶养的老年人进行照顾、陪伴,也有利于多元化社会养老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苟连静 王晨曦 文/图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遗嘱继承,民法典有啥“新说法”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