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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丽诉张秀兰、林黎文冒用其姓名办理结婚登记侵犯姓名权纠纷案时间:2010/4/14 浏览次数:2987次 【返回】
张玉丽诉张秀兰、林黎文冒用其姓名办理结婚登记侵犯姓名权纠纷案
原告:张玉丽,女,24岁,厦门市第一医院外科护士,住厦门市松柏小区屿后南里64号208室。 被告:张秀兰,女,24岁,无业,住厦门市湖滨中路67号113室。 被告:林黎文,男,28岁,厦门罐头厂工人,住厦门市湖滨中路67号113室。 1993年3月底,被告张秀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乡村民)为能赶上参加其男朋友即被告林黎文所在单位的评房,以购买进口药品需用厦门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被告谎称其身份证已丢失),通过他人向原告张玉丽借出身份证。随后,张秀兰冒名张玉丽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玉丽所在的公共户口簿,与被告林黎文一起到开元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张秀兰再次冒用原告名义到原告单位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时被发现。张玉丽遂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撤销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开元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张玉丽与林黎文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婚证》。原告为此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用,其不能及时登记结婚,丧失了参加单位评房的机会,同时还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答辩。 审判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秀兰,林黎文为达到领取结婚证,参加单位评房之目的,竟利用张玉丽身份证,由张秀兰假冒原告身份到有关单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姓名权的侵犯。在审理中,被告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所认识,并表示愿意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4年7月13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张秀兰在本调解书签收后5日内在《厦门日报》上登报检讨其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 二、被告张秀兰、林黎文在调解书签收时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元。 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姓名权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被告张秀兰谎称自己的身份证丢失,以购买进口药品为名,借出原告的身份证,后竟利用该身份证,冒名原告到原告所在单位开出结婚介绍信,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林黎文在明知张秀兰的行为系违法的情况下,为达到尽快领取结婚证,参加单位评房的目的,仍与张秀兰一起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因此,两被告这种假冒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而且也严重干扰了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的管理秩序。同时,由于原告已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致使其无法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丧失了参加单位评房机会,因此,原告诉请被告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 但是,原告出借身份证的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对此,原告亦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被告能初步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所在,在法院的支持下,取得原告的谅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予准许。 当然,本纠纷的发生,也与有关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不严有着一定的关系。本案在处理时,也应就此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达到亡羊补牢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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