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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张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起诉状时间:2010/8/22 浏览次数:2198次 【返回】
基本案情:委托人李某因与被告张某某感情完全破裂,在双方协商离婚不成时,希望诉讼方式结束与张某某的婚姻。委托人夫妻双方在2008年8月开始分居,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且由被告居住。在分居期间,被告在09年4月私下将房产转卖给第三人。委托人就离婚与房产等事宜委托本站陆律师处理此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女,汉族,……(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略)。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被告支付自2008年8月份至2010年4月份期间小孩张某俊抚养费21000元; 3.判决婚生子张某俊由原告抚养,判决被告在每月10日前按1000元/月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张某俊18周岁时止; 4.请求分割价值约74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小孩张某俊出生后原委托在爷爷奶奶监护,2007年7月份带至深圳由原、被告抚养。自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后,自2008年8月起,小孩张某俊由原告一人抚养,并在原告租住地××街道××小学上学,现为该校学生。在此期间,被告未支付抚养费,未承担抚养义务。自小孩出生后,被告很少与小孩生活在一起,小孩也没有与被告建立起父子感情。因此,小孩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在原告抚养小孩期间,被告应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双方共同夫妻共同财产约74万元,有住房一套,海马牌小轿车一辆、机器设备、债权和家具等。其中房产购置于 因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在多次协商离婚不成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并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李 某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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