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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张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0/8/22 浏览次数:2198次 【返回】

基本案情:委托人李某因与被告张某某感情完全破裂,在双方协商离婚不成时,希望诉讼方式结束与张某某的婚姻。委托人夫妻双方在20088月开始分居,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且由被告居住。在分居期间,被告在094月私下将房产转卖给第三人。委托人就离婚与房产等事宜委托本站陆律师处理此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女,汉族,……(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略)。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被告支付自20088月份至20104月份期间小孩张某俊抚养费21000元;

    3.判决婚生子张某俊由原告抚养,判决被告在每月10日前按1000/月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张某俊18周岁时止;

    4.请求分割价值约74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51在重庆江津市登记结婚。2004521,婚生子张某俊出生。因婚后双方感情不合,原告于20088月起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2009年元月2日晚,原告因回家拿衣服而被告打伤。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小孩张某俊出生后原委托在爷爷奶奶监护,20077月份带至深圳由原、被告抚养。自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后,自20088月起,小孩张某俊由原告一人抚养,并在原告租住地××街道××小学上学,现为该校学生。在此期间,被告未支付抚养费,未承担抚养义务。自小孩出生后,被告很少与小孩生活在一起,小孩也没有与被告建立起父子感情。因此,小孩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在原告抚养小孩期间,被告应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双方共同夫妻共同财产约74万元,有住房一套,海马牌小轿车一辆、机器设备、债权和家具等。其中房产购置于2004826,双方以按揭方式购买房产一套,房地产名称为××花园×栋××号,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现价值约为人民币63万元。小车购置于2008229,现价值约为6万元。机器设备、债权和家具等约计5万元。上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照顾小孩和原告的基础上,请求依法分割。

    因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在多次协商离婚不成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并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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