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李某诉张某某无权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案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0/8/20 浏览次数:10260次 【返回】

基本案情:委托人李某因与被告张某某感情完全破裂,在双方协商离婚不成时,希望诉讼方式结束与张某某的婚姻。委托人夫妻双方在20088月开始分居,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且由被告居住。在分居期间,被告在094月私下将房产转卖给第三人。委托人就离婚与房产等事宜委托本站陆律师处理此案。

    因本案被告涉及到无权处分夫妻共同房产,且可能恶意转移财产,鉴于李某想追回房产,通过诉讼方式可以确认张某某构成无权处分,通过第三人刘某某出庭判断是否恶意转移房产。如果第三人能善意取得房产,则可张某某属无权处分,委托人可以要求张某某赔偿损失。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女,汉族,……(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略)。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略)。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房屋所有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51在重庆江津市登记结婚。在2004826,双方以按揭方式购买房产一套,房地产名称为××花园×××××号,土地位置位于宝安区××镇,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该房产于同年913日领取房地产证,权利人为被告张某某。

    因在婚后双方感情不合,原告于20088月起开始分居。原告在单位附近租房独住,被告张某某居住共有房产内。在分居过程中,被告张某某告诉原告,共有房产已经出租给他人居住,并收取一定租金。

    20104月中旬,因长期分居感情未见好转,原告和被告张某某协商离婚事宜。被告张某某告诉原告,已经没有房产了,如原告不相信,自己可以去查看是不是还有房产。经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告已于2009427将房产转让给被告刘某某,交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原告认为,夫妻双方在处置共同财产时,具有家事代理权;但在处置房产这一重大财产时,被告应征求原告的同意。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同时,被告张某某以远低于市场价转让给被告刘洪镜,其目的就是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洪镜取得房产的行为并不构成善意取得。

    被告上述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并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四月二十三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深圳清水河20余村民遭遇集体“被贷款”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