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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引发储蓄纠纷 法院判“孀妻”继承遗产时间:2009/8/6 浏览次数:2415次 【返回】
事实婚姻引发储蓄纠纷 法院判“孀妻”继承遗产 作者: 潘子菁 文章来源: 人民法院报 核心提示: 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海宁一家信用社向年近八旬的黄阿婆支付其“亡夫”的7.2万余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信用社辩称,黄阿婆领款时既不能提供领款密码,也不能提供其系田大伯合法配偶的证明,故信用社只能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拒绝支付。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海宁法院审判人员多次走访黄阿婆所在居委会和街坊邻居,查实了黄阿婆与田大伯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16年之久的事实。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黄阿婆与田大伯开始共同生活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事实婚姻的情形,故法院依法确认黄、田二人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 同时,依据已查明情况,田大伯死亡是既没子女也没父母,仅黄阿婆可以事实婚姻配偶的身份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另外,田大伯也没有留下遗嘱。为此,法院认定黄阿婆有权以配偶身份继承田大伯上述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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