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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晴雯诉耿才变更抚养权纠纷案民事代理词

时间:2013/12/19 浏览次数:2676次 【返回】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李晴雯(女)与被告耿春来(男)于2011年9月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幼子耿宇博(当时才13个月)由被告抚养,双方未约定抚养费金额。离异后双方曾一起共同抚养小孩,后双方关系僵化。男方耿春来于2013年4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小孩耿宇博名义起诉女方,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在接受委托后,经认真分析且考虑女方抚养小孩的强烈意愿,本案承办律师陆歆律师认为,应起诉男方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女方接受律师的建议,于2013年5月底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变更小孩扶养权,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以下为陆歆律师在指导原告搜集了大量证据并经开庭审理后,向法院提交的民事代理词。

注:考虑当事人隐私,当事人及证人等姓名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裁判结果]本案经两次开庭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变更小孩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并责令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晴雯

被告:耿春来

案由:变更抚养权纠纷

案号:(2013)深西民初字第***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经本案原告李晴雯委托,并受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包括开庭审理在内的各项庭审活动。现就本案争议焦点,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是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立了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不论是在离婚时确定抚养权,还是离婚后变更后抚养权,均应以此为依据。具体到本案而言,原告李晴雯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均优越于被告耿春来。

1.原告收入情况远好于被告。从法院调取的原告工资账单表明,原告的工资收入在20000元/月以上;而被告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显示,被告收入在6900元/月左右。而在此收入中,被告当庭承认其收入中仍有一部分需支付给其他同事。这也是被告在单独抚养小孩的3个月时间内,无能力聘请保姆的根本原因所在。

2.原告的经济状况远好于被告。原告在深圳有两套享有全部产权的商品房,一套自住,一套出租。另在老家还有二套商品房,供父母等家人居住。原告有一辆价值近30万元的家用小车一辆。而被告名下未能查询到有关房屋产权信息,名下也无车辆。

3.原告能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小孩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在抚养,原告同时聘请保姆帮助照顾小孩。小孩所需奶粉及其他用品,原告都选择最好的给小孩使用。而被告为贪图便宜,竟然在网上订购奶粉给小孩食用,小孩喝完后即哭闹不止。原告送小孩上亲子班并负责全部费用,而被告却不闻不问。原告经常带小孩出去游玩,满足小孩的好奇心;而被告却经常呆在家中玩游戏,不让小孩外出。

原告情况符合优先考虑小孩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案件时,应优先考虑符合此条件的当事人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告情形符合优先考虑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1.原告年近40岁,离异后一直未交男朋友。考虑年龄因素及女性生理状况,原告尽管未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但几乎没有再次生育可能性。原告情形符合优先考虑抚养权条件一。

2.小孩现满3周岁,自其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单独抚养时间只有短短的3个月时间;且目前小孩仍在原告处抚养。在原告抚养期间,原告聘用保姆帮助照顾小孩,或带小孩外出自由活动。而被告独自抚养期间,采取压制手段不让小孩外出。尽管小孩原抚养权在被告,但改变生活环境由被告抚养,显然对小孩不利。原告情形符合优先考虑抚养权条件二。

3.原告无其他子女,而被告与前妻刘**生有一小孩。原告情形符合优先考虑抚养权条件三。

小孩与被告生活对其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及其他正当理由,原告因此主张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应予支持

 小孩与被告生活对其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1.被告性格孤僻偏执,无爱心。被告先后有三段失败的婚姻,与前妻刘**的婚姻在小孩耿**出生后没多久即破裂,第二段持续时间不长,后因共同财产分割而进行长时间的诉讼而结束婚姻。与原告的婚姻关系持续不到2年。目前被告独自住在**小区家中,而让年迈的父母住在莲塘只有30平米的农民房内。被告保姆吴**证实,其父母来桃源村看望孙子,被告居然让父母坐公交回家。同时,保姆吴**认为:让被告带小孩,小孩太可怜了,并建议原告把小孩带回去。

2.被告的婚姻基本上因小孩出生而导致离婚。被告与前妻刘**于1992年结婚,其大儿子耿**于2000年出生,之后没多久被告即与前妻分居,该段婚姻于2003年结束。与原告的婚姻破裂缘于原告怀孕与生子,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经常有家庭暴力差点导致原告流产。小孩出生后2个月被告就离家出走,再此之后更是长达8个月的分居。

3.小孩出生后被告丝毫不顾及幼子,经常离家出走据原告家保姆黄*英证实,原、被告于2011年1月份正式分居,在此之前被告有三次离家出走的记录,每次离家都有10来天,后来还是原告将被告找回家在离家出走这段时间,被告对小孩不闻不问。双方于2011年9月*日办理离婚手续,在长达8个多月的分居时间内,被告未尽抚养义务。

 原告具有主张变更抚养权的正当理由。

原告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均远远强于被告。对经济条件优越的家庭而言,对小孩的抚养不仅仅在于满足其吃穿等基本生活需求,更在于保障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尽可能生活得好;原告具有优先考虑抚养权的三个法定理由。上述情况,均为主张变更抚养权的正当理由。

结合被告以往婚史、离异理由,及其性格特点,由被告继续抚养小孩明显对其不利。并且,原告之主张有正当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因此,依法应对小孩的抚养权进行变更。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各项主张合理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以上代理意见,提请法庭考虑,请予采纳为盼。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  歆 律师  

                      二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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