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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是否可以在深圳离婚?

时间:2016/5/6 浏览次数:1671次 【返回】

      深圳有大量的来深建设者,夫妻双方或一方在深圳工作数年,在遭遇到感情破裂需解除婚姻关系时,回老家办理耗时耗力。特别是已经在深圳稳定居住的夫妻来说,几乎家庭全部财产都在深圳,无论哪一方,均不想到内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除问题。现将常见情形一并归纳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常见居住情况

      1.夫妻双方均在深圳工作居住,且居住满1年以上,均办理了居住证件

      2.夫妻双方均在深圳工作居住,且居住满1年以上,夫妻一方办理了居住证件

      3.夫妻双方均在深圳工作居住,且居住满1年以上,双方均未办理了居住证件

     4.夫妻一方均在深圳工作居住,且居住满1年以上并办理了居住证件

     5.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在深圳工作居住,且居住未满1年

 

      二、法律分析: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为方便民众进行诉讼,避免不同法院出现管辖权之争(不管或没有管辖权主动去管),我国法律设立了经常居住地标准。也就是说,对来深工作的外来民众,可以采用该标准,要求深圳法院处理自己的家事纠纷。

 

      三、律师建议

      1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在深圳?A、公安部门开具的居住证,可向公安机关调取另一方的居住证明,持该证明到法院立案;B、社区工作站证明;C、街道办证明。

      2.到社区工作站或街道办开具证明时,一定要明确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比如证明中列明:“自****年****月****日起开始在**地居住”。因到社区工作站或街道办开此类证明的人数较多,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均有范本可供使用。

       3.如果社区工作站或街道办要求提供居住信息才肯开具证明时如何处理?处理方法一般如下:如果是租房居住的,可到房屋租赁管理所查询人口登记信息,以证明居住时间;同时,可向房东协助办理;如果已购房,可到物业管理处开具证明后,再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4.注:对于协议离婚的,仍需要回一方原籍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但仍可以通过法院以调解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文章整理: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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