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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男150万财产赠予东莞“小三” 被妻子打官司追回

时间:2014/9/1 浏览次数:1749次 【返回】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郑思琪 通讯员 钟紫薇)香港男子蒋某在东莞包养“小三”,被老婆发现时,他已经送出价值高达150多万的财物,包括现金和小车。蒋某的妻子不满“人财两失”,向东莞法院起诉,要求追回被赠予“小三”的财产。

    记者7月9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以蒋某所赠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判定蒋某赠予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小三”退还全部获赠财物。

    港男结识内地妙龄女子 三年送出150多万元

    何女士与丈夫蒋某结婚二十年,由于工作的原因,蒋某需要经常来往香港和东莞之间。2010年4月份开始,蒋某在东莞认识了当时仅20出头的女子谢某,两人很快开始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

    2012年9月份至2013年8月份,蒋某先后十余次通过银行转账给谢某合计1029510元,还通过银行转账付款48万余元,给谢某购买了一台奔驰牌轿车。

    庭审:

    原配怒诉要求返还 “小三”喊冤称被欺骗

    2013年7月份,何女士发现蒋某与谢某之间有情人关系,此外,丈夫蒋某在这几年还给“小三”送出过百万元。何女士认为,丈夫和谢某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丈夫与谢某之间的财产赠与合同无效,谢某返还受赠的财产1564910元。

    庭审时,被告谢某辩称,蒋某转账到其名下账户合计仅有1029510元,不知何女士诉求的1564910元从何而来,其中有50万元是因蒋某在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的,事后通过转账归还给她的。即使何女士有请求权,蒋某赠送的财产应当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并且应认定各占50%,自己也只需返还赠送财产的50%。

    谢某委屈地表示,蒋某在跟她交往的时候,自称已经离婚且希望与她结婚。直至收到法庭的传票后,她才知道蒋某在香港已有配偶。她将最美好的青春托付给了他,在本案中她也是一名受害者,依法理应得到一定的补偿。

    判决: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 行为无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蒋某向谢某转账1029510元及代为支付驰轿车款485400元的行为应为赠与行为。虽然谢某辩称蒋某向其转账的1029510元其中有50多万元属于借款,但是并未能举证证明蒋某曾经向其借款50多万元,并且亦未能证明其存在合理的收入来源可以出借。在谢某未能举证其获得上述款项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前提下,法院认定系蒋某赠与谢某,赠与款项的数额为1514910元。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本案中,蒋某未经何女士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谢某,损害了何女士的合法权益,依法无效,一审判决谢某返还其受赠的1514910元。

    说法:

    夫妻财产被送给小三 可打官司追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并未分割,属于两人共同共有。如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形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且非日常生活需要,赠与无效,另一方享有起诉的权利,可以诉求受赠人返还受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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