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离婚协议的继承条款非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

时间:2019/7/25 浏览次数:775次 【返回】


离婚协议的继承条款非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2003年结婚,200510月生子小李。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11年协议离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小孩小李由李某抚养,婚后买地建造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农民房(12层楼,42间房)一栋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王某人民币130万元。

2015年,李某因身患重疾,考虑到自己去世后,小李的抚养权将由王某抚养,而其财产将归王某实际占有。于是手书遗嘱一份,在自己去世后,其遗产归其父母与小某共同继承。

2016年李某去世,小李由其母王某行使监护,管理农民房并收取租金、接手工厂等全部财产。李某父母与小李之间就继承问题发生诉讼,要求对房产及其他财产进行继承分配。


律师评析: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有权对自己的遗产进行处分,而不受任何干涉阻扰。有观点认为,李某父母当然享有对李某财产的继承权并对核心遗产即房产进行分配。

实际上,离婚协议是李某与王某在离婚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该协议需要严格、全面履行。离婚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故单方不能随意变更,其中的继承条款涉及到身份关系,不能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变更。如果李某在去世前征得王某同意时,仍然可对离婚协议中的继承条款进行变更。但在现实生活中,离婚一方同意变更继承条款的可能性极低。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是李某的单方意思表示。

离婚协议与遗嘱属于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协议中涉及所分割财产的“继承”的条款并非遗嘱,系离婚双方对离婚财产处分的一部分内容,双方都必须全面、严格履行。在李某去世后,该诉争农民房应按照离婚协议归小李所有。


本文作者:陆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16岁女孩遇害,河南永城警方遗失证据致无法起诉补偿58万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