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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用女儿姓名签合同 诉侵犯姓名权被驳回时间:2019/7/28 浏览次数:897次 【返回】
父亲在《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抬头处错误地写成女儿名字,尾部落款处又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女儿据此认为此举侵犯其姓名权,诉至法院请求父亲停止侵害其姓名使用权,并将协议中的名称予以更正。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力,包括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和改名权。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构成侵害他人姓名的行为,侵权人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故意的,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具体在本案中,合同前后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一方面,需要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考察合同主要义务的实际履行方,判断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另一方面还需要从合同标的物的特征、用途以及经营主体等方面辅助判断,最终综合考量。经查,村委会出具了证明,该拆迁农房为王某所有,协议签订后一直是王某行使乙方权利和义务。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应认定为甲方村委会和乙方王某。本案被告王某将合同抬头乙方误写成原告王某女虽存在不妥,但并非恶意盗用或假冒原告姓名,对原告的民事权益也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故被告王某该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原告诉请被告王某停止侵害其姓名权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鉴于案涉房屋拆迁及补偿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诉请将合同抬头的乙方更改为被告王某,已无必要,法院亦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刘英生 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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