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男子起诉一见钟情女孩 法院提示:起诉也不予受理

时间:2019/7/31 浏览次数:948次 【返回】

      

                        


                        


                         

  据媒体报道,男子孙某在某书店遇到一个女孩后一见钟情,但当时没有要联系方式,之后才感觉非常后悔。孙某辞去工作,每天来书店等待,希望再遇到女孩。12月10日下午,男子来到北京市东城法院,想要通过起诉女孩来找到她。法院不建议孙某起诉,并告诉他起诉也不予受理。该事件也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这样的行为无法理解。”

  原报道中贴出的起诉书内容显示,孙某的诉讼请求为:“请你院依法向被告发出公告,让其出庭与原告当庭对峙;请你院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精神补偿,也就是一个答案、说法……” 东城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邹密告诉晚报记者,孙某确实于10号下午来法院起诉,称其朝思暮想是由这个女孩造成的。但在法官耐心解释后,孙某放弃了起诉的想法。 孙某曾告诉法官,他认为女孩之所以没有来找他,是没有看到他在寻人的消息。孙某相信女孩一旦看到了,就会来找他。孙某以为法院的公告会在电视上播放,帮他找到女孩。实际上,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只会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

  同时,孙某的诉讼也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向孙某解释,被告人不明确,双方也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他起诉的话,法院也只能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庭法官告诉孙某,他要起诉的人姓名、民族、联系方式、住址均不详,这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得知这一情况,孙某当场手写,将起诉的对象姓名改成了“紫霞”。不过,这仍然属于“不详”的情形。 邹密告诉记者:“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居民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他和女生只对视了十秒,从法律上来讲,两人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这就类似于当年曾经有人诉女星赵薇,称其老在电视上瞪着自己。” 孙某的目的是为了让法院发公告,如果法院出具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他也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因此,孙某当即向法院表示不再诉了。

  记者试图通过原视频媒体找到孙某,但对方表示,不方便提供联系方式。

  “诉讼还是要以解决争议纠纷为目的,如果想要借诉讼达成其他目的,就偏离了民事诉讼法的原意。”邹密提醒大家。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徐慧瑶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法官说法:教你看清假离婚背后的雷区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