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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工受伤 被帮人能否置之不理

时间:2019/7/31 浏览次数:1053次 【返回】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大到建房、装修,小到种地收麦,谁家需要帮忙,邻里亲友都会过来义务帮工。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受了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该谁来承担呢?被帮之人能否置之不理呢?

应邀帮工意外受伤

被帮之人担全责

案例回放

  戈某准备对自家屋顶做防水处理,请来朋友毕某帮忙。岂料,戈某在切割沥青桶时,因操作不当,沥青桶发生爆炸,造成现场二人严重烫伤,毕某伤势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但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毕某诉至法院,要求戈某赔偿其伤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和戈某之间属义务帮工关系,戈某因过失导致帮工人重伤,且毕某自身并无过失,因此戈某应赔偿毕某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戈某赔偿毕某各项损失共计39万多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毕某是戈某朋友,应对方邀请提供无偿帮助,二人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受伤因戈某操作不当,因此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所反映出来的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该提倡的传统美德。但由于帮工活动具有无偿性,被帮工人应该注意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的人身安全。

主动帮工受伤自己也担责

不需帮助应明确拒绝

案例回放

  郭某使用叉车卸货时,同住在一个大杂院内的王某见其人手不够,主动过来帮忙站到叉车尾部配重。不料,由于装载货物过重,叉车失去平衡,王某从车上摔下受伤,导致腰椎骨折。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却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郭某认为,王某是自愿来帮忙的,自己并未主动邀请,且自己本身不存在任何故意和过失,不同意赔偿。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定,由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无偿帮助郭某,郭某没有拒绝其帮忙,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因此郭某作为被帮工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辨别叉车超重情况下擅自配重存在的危险,仍违反安全常识,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属于未尽到自己的安全保护义务,对自身受伤存在过错,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量力而行。同时,对于被帮工人来说,如果不需要别人帮助时,应明确表示拒绝。否则,就表示已接受他人的帮助。一旦发生损害,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遭他人无意侵害

被帮之人也可能担责

案例回放

  惠某找到赵某、高某等人帮忙收玉米装车。赵某干活时,不慎将站在车上码放玉米袋的高某左腿砸伤,造成其左膝关节损伤。高某将被帮工人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惠某辩称,高某受伤是赵某造成的,应向其主张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和惠某之间是义务帮工关系,高某受伤,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赵某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最终判令惠某赔偿高某医疗费及误工费共5360元。

法官说法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赔偿。

  本案中,原告高某受伤是因其他帮工人直接造成,一方面其他帮工人不应视为侵权的第三人,另一方面赵某作为帮工人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赵某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因此最终责任应由被帮工人即惠某承担。

  多人帮工时,帮工人不仅要注意自身安全,也应注意其他人的安全,以免造成对他人的人身损害。同时,被帮工人对于帮工人存在的危险行为或违规操作,应当及时加以劝诫和制止,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引发纠纷。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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