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赡养义务不能丢 物质精神同等重要

时间:2019/7/31 浏览次数:804次 【返回】


【案情回顾】

  杜老太太育有两儿一女,十年前,丈夫和次子相继去世。近年来,杜老太太身体状况急剧恶化,现生活已不能自理。女儿从2009年起开始照顾杜老太太的生活,现在女儿已62岁,也迈入了老年人的“门槛儿”,单靠女儿一人难以承担照料老母亲的重担。因此,杜老太太希望儿子也能承担一半赡养义务,但双方就赡养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4月,杜老太太以赡养纠纷为由将一儿一女诉至法院,并提出每人每月给付20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杜老太太的长子赵某每逢节假日也都会前去探望母亲,但因自身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已无法每日往返60里照料母亲。因此,赵某恳请法庭寻求一个妥当的赡养方案,以便母亲能安度晚年。杜老太太的女儿赵某某近来身体健康状况也不好,无法继续坚持照顾母亲,同样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兄妹二人合理分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杜老太太的两个子女均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身体状况确实不适宜照顾母亲的起居。经过法院释明、确认,双方同意通过雇佣保姆的方式解决杜老太太的日常照料问题。因雇佣保姆的支出费用较大,法院综合考虑杜老太太的收入情况及实际生活需要,并结合二被告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对二人应承担的具体赡养费数额依法予以确定,判决每人每月给付杜老太太赡养费一千五百元。

【法官释法】

  “百善孝为先”,孝不仅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石,更是在目前中国社会家庭组成结构越来越二元化的趋势下,维系两代人生活关系的重要粘合剂。在法律上,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是多方面的,可以分为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本案中,首要解决的是老太太的物质养老问题。由于两个赡养人均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长期在老人身边侍奉显然不现实。在雇佣保姆解决了物质养老问题后,老人的心理需求仍需重视。法院判决只能解决基本的赡养问题,但生活中老人更需要的是家人的关心、照顾和社会的扶持。

法官答疑

1、赡养人的范围有哪些呢?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2、能否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继子女对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赡养义务,故继父母可以要求接受过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即使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也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当继父母对继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时,继子女与其形成的是姻亲关系,并非法律上的抚养关系,那么此时,继子女对继父母便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3、能否要求女婿、儿媳承担赡养义务?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女婿、儿媳对岳父母、公婆的赡养具有协助义务。当其妻子、丈夫去世后,由于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他们的姻亲关系不复存在,女婿、儿媳有权选择是否赡养岳父母、公婆,不能强令他们承担。

4、能否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规定,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时,需同时两个条件:一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未成年人或精神病则无法承担赡养责任。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当老年人仍有其他子女在世且有赡养能力时,则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5、赡养能否以继承遗产为前提?

  赡养并不以继承为前提,放弃继承权子女也仍需履行赡养义务。继承和赡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继承遗产是一项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是一种义务,不能因放弃继承权而予以免除。继承财产的多少也不能影响赡养义务的履行。

6、能否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可否只要求某一子女给付赡养费?

  赡养费是赡养方式的一种,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自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的抚养程度来衡量赡养义务的多少。父母若只想要求某一子女承担赡养费,也只能要求他给付应承担的份额。

7、能否要求赡养人提供精神赡养?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还应包括精神方面的内容。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努力形成良好的家庭氛围,真正做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8、能否签订赡养协议?

  赡养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设立、变更合同。经过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是可以订立赡养协议的,但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本身的意愿。

9、签订的不赡养协议有效吗?

  赡养人约定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内容,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会因为协议约定而被免除。即使签订了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老年人依然可以要求赡养人承担赡养责任、履行赡养义务。

10、老年人打赡养类官司有哪些“特权”呢?

  老年人以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时,一是可以享受司法救助的权利。老年人在追索赡养费时,可以根据要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二是享有司法援助的权利。老年人起诉请求给付赡养费时,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三是享有先予执行的权利。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赡养老人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化,关爱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官在此希望每一位赡养人都能本着家庭和睦的原则,妥善安置老人的晚年生活,让老人能够享受天伦之乐。

来源:北京政法网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妻子隐瞒病史 丈夫诉离婚胜诉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