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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罚款时间:2019/7/31 浏览次数:980次 【返回】
李慧琴民事决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京02司惩复18号 当事人复议申请人:李慧琴,女,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复议申请人李慧琴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的(2018)京0101民保令2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原告诉称李慧琴提出,请求撤销(2018)京0101民保令2号罚款决定书。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不应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我也没有实施违反(2018)京0101民保令2号民事裁定书的行为,一审法院对我进行罚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经审查查明:复议审查查明的妨害民事诉讼事实,与原决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参与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在原审法院作出的人身保护令确定的有效期间内,李慧琴于2018年4月24日去至苑永琴家,李慧琴的行为违反了原审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禁令,原审法院当庭对李慧琴给予训诫,并根据查明事实确认李慧琴违反禁令情节,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李慧琴主张请求撤销罚款决定的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李慧琴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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