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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代理公爹出庭 代理人资格如何确定?

时间:2019/8/3 浏览次数:1207次 【返回】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系邻居,双方因宅基地纠纷积怨已久。2018年11月份,双方再次因为该问题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孙某将刘某打伤,经医院诊断刘某身体所受伤害为头皮下血肿、胸部软组织挫伤。因孙某拒绝赔偿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赔偿经济损失。因原告刘某身体状况较差无法出庭参加诉讼,且其老伴去世较早、孩子常年在外误工,除了其儿媳妇郑某外家中没有其他亲属,为了节省诉讼成本刘某没有委托律师而是委托其儿媳郑某出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孙某的代理律师对郑某的出庭资格提出异议,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郑某作为刘某的儿媳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因此其不能作为刘某的代理人参加诉讼。那么郑某作为原告刘某的儿媳究竟能否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呢?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而近姻亲关系一般是指通过婚姻方式确立关系的双方的直系血亲,通常包括三类即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其中血亲的配偶一般是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因此,本案中郑某作为刘某的儿媳属于刘某直系血亲的配偶,其可以刘某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当然其需要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与刘某的亲属关系,如户口登记薄、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来源:北京政法网    原文标题:儿媳能否代理公爹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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