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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否分割分红型人寿保险金?

时间:2019/8/3 浏览次数:1097次 【返回】



案情回放

近日,家住青塔地区的尚某前来司法所咨询,尚某5年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为6年,基本保险费为45000元,到期保险金额为48000元,受益人为尚某。

今年年初,尚某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对保险金额如何分割意见不一致,尚某认为这笔保险应该属于自己所有,与妻子无关。尚某妻子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尚某向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分析

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尚某,该笔保险是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该份保险暂未到期,但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由于保单未到期,故应该对离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由于保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尚某,故应当由尚某对其妻子进行现金补偿较为合适,补偿金额为保单现金价值的50%。

本案主要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

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看出,是否分割主要看购买保险的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还是婚前个人无形财产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应列入夫妻共同投资的财产。

具体到本案中,尚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自己购买的分红型人寿保险是一种有价证券,应当认定被告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其保单的现金价值在离婚时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来源:丰台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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