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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不是婚姻“撞车”那么简单

时间:2019/8/4 浏览次数:888次 【返回】


    重婚,对正常婚姻具有致命的杀伤力,而在众多的重婚案件中,受伤害的往往多系女性。那么,究竟什么是重婚罪?怎么避免陷入重婚的漩涡?遭遇重婚女性又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海淀法院法官结合案例,以案说法,教广大女性朋友如何应对重婚。


案例一:结婚须领证,勿轻信婚礼

【案情回顾】

    2010年,刘女士与韩先生通过婚恋网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2年举行婚礼,后在北京市海淀区居住生活,并生育两个子女。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刘女士多次提出与韩先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韩先生以工作性质为借口,多次推诿、拒绝办理。2018年初,刘女士无意中发现韩先生竟在多年前就与廖某进行了结婚登记。刘女士认为韩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与其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并生育两个子女,其行为构成欺骗,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重婚罪追究韩先生的刑事责任。

【法官释法】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中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八条“结婚登记”中“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按照我国的婚姻法律规定,结婚以登记为要件,举办酒席、订婚宴等行为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法官提醒,恋爱中的男女不要为甜言蜜语迷惑,一旦决定建立婚姻关系,要及时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缔结合法婚姻,才能依法享受婚姻法的保护,在遭遇侵害时也能更有效维权。


案例二:同居≠重婚,关键看是否以“夫妻名义”

【案情回顾】

    冯女士与何先生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08年,何先生在一个征婚网站上登记个人资料,注明婚姻状况为离异,并借此与王某相识。何先生与王某租住在海淀区某住宅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王某向他人介绍何先生为其丈夫时,何先生亦予以默认,王某的朋友也都知道“王某结婚了,丈夫叫何…”,王某向请来的保姆做介绍时也称何先生是其老公,王某租房时也对房东说房子是他们“夫妻二人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最终,法院以重婚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释法】

    重婚罪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要点在于“以夫妻名义”,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而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般不认定为重婚行为。重婚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举证责任的重点应在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不是同居关系。另外,法官提醒,在发现配偶与其他人重婚时,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依法进行,否则容易侵犯别人的隐私,进而引发不必要的其它纠纷。


案例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也是重婚

【案情回顾】

    蔡先生与李女士于1980年在陕西省某县办理结婚手续登记结婚。后蔡先生在未与李女士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于1998年与王女士在海淀区以夫妻名义生活,王女士在明知蔡先生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0年生育一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先生在有配偶且未解除婚姻关系,且王女士在明知蔡先生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最终,法院以重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予以界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包括有配偶而重婚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两种情形,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应认定为重婚罪。法官提醒广大女性,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应恪守法律的底线,不要过分相信所谓“真爱”而与之结为“夫妻”,否则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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