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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钱款往来是借款还是赠与

时间:2019/8/19 浏览次数:1157次 【返回】

恋爱期间钱款往来是借款还是赠与



法制网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袁蕾 恋爱期间,由于双方的恋爱关系,所以形成了特定人身属性,以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这种亲密性关系,导致恋人之间钱款往来很少会有书面的凭证,但是在审判实务之中,一旦恋爱不成,双方分手之后很有可能一方就会因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而向对方主张相关的权利,双方之间的钱款往来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以仅有的转账凭证按民间借贷向对方主张权利的,往往需要提供比一般同类的民事纠纷更加严格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对于恋爱期间的男女,钱款往来的问题务必引起重视。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孙某与刘某系男女朋友。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孙某通过微信向刘某转款23笔共计81093元。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10月3日,刘某也通过微信向孙某转款16笔共计53200元。

孙某主张上述转款系刘某向其的借款,刘某仅偿还了一部分借款。现双方已分手,其多次向刘某索要,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其借款。

刘某辩称没有向孙某借钱,孙某没有工作的三个月期间,生活开销都是其在支出,刘某也没有打借条和借据,鉴于双方曾经是恋人,同意给孙某支付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中孙某未提供其他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故孙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孙某要求刘某归还其借款113102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刘某庭审中表述愿意支付孙某20000元,系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故判决刘某支付孙某20000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确立,需借贷双方确已形成合意,并已交付出借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孙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应当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充分证据。而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孙某提供的微信记录仅能反映2018年5月24日之后的双方往来转帐情况,此期间孙某向刘某转帐23笔,数额从几百元到一万多元不等,上述23笔转帐过程中,双方微信互动亲密,从未提到系刘某向孙某借款。孙某于2018年8月8日曾在与刘某的微信中提到“还进去一万出来7千”、“你自己的小贷清干净的有几个”的内容,孙某庭审中也认可其信用卡提前消费再还款,因刘某说是他的卡也要倒钱,所以让孙某把钱再转给他,等他自己用完钱他再还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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