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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痴情女卖房帮男友还债,是赠予还是借款?

时间:2019/8/20 浏览次数:901次 【返回】

  不管是朋友关系还是恋人关系,当涉及到金钱时,总会显得摇摇欲坠。恋爱中的男女,特别是同居期间,肯定会存在金钱往来,这其中有借款,也有恋爱中的自愿付出。当这些金钱往来产生纠纷时,该如何认定其性质呢?

  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男女同居期间涉及40万元款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男友投资亏损“贤内助”卖房还债

  李女士和王先生是一对恋人,自2015年两人开始同居。2018年3月,王先生因购买理财产品受骗亏损,遂向李女士借款40万元。彼时,李女士一往情深,将自己的房子卖掉筹得40万元帮男友还债,双方并未签署借款协议。2018年7月15日,王先生因突发脑溢血,半身瘫痪被送入医院,李女士相伴左右。一个月后,两人于病床上补签了40万元的借款协议。

  2018年12月,李女士因多次催讨未果,遂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归还40万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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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真实性存疑 是胁迫还是自愿?

  庭上,李女士提供借条一张,该借条形式上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李女士向王先生的银行转账凭证,下部分为“借款人”、“身份证号”、“借款日期”及借款人签字等字样,签名处并摁有手印。

  王先生认为,其与李女士2015年开始同居,双方经济存在混同。自己因投资亏损,李女士主动卖房帮其还债,是赠与并非借款。此外,李女士提供的借款凭证形成于8月30日,当时自己在住院期间,神志不清,签字和手印都是李女士拿着自己的手签的,不能证明借款事实。

  李女士则辩称,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借款日期的确是自己所写,不过借款人签名处及手印是王先生自愿书写,签字时王先生神志清楚,字迹潦草是因为生病握笔不力。王先生因投资理财亏损向自己借款40万用于还债,其赠与的性质不符合常理。

法院认定借款性质 判定男方归还女方40万元

  李女士于2018年3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给王先生银行账户40万元的事实,双方陈述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40万元的转账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须同时具备两个法律构成要件:一是双方形成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

  现李女士提供了其向王先生转账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李女士与王先生系朋友关系,且关系较为亲密。借款时未书写借条,事后补写亦符合常理。王先生在李女士提供的借条上签名、摁手印,即对借款事实的确认。王先生认为,其在签名、摁手印时系受到李女士操纵,当时其神志不清,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并未提供证据,且在同病房尚有他人的情况下,李女士握着王先生的手签字按印且王先生本人事后亦未报警处理,于常理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且退而言之,即使王先生在签名、摁手印时无民事行为能力,该借条无法律效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女士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王先生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王先生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王先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李女士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李女士已提供转账凭证初步证明借贷事实,王先生抗辩40万元为赠与,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但王先生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法院认为40万元的性质应为借款,而非赠与。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王先生归还原告李女士借款40万元。

法官提醒

  男女恋爱期间或者恋爱同居期间,形成了特定人身属性,双方之间的账目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而以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这种亲密关系,账目往来很少会有书面的凭证。但一旦双方分手就会产生纠纷。

  法官在此建议,男女在恋爱期间,如果有大额的账目往来最好有书面凭证。如担心签署协议会影响双方的感情,那么在发生重大的财产交易时,自己多加留心,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婚姻与爱情不尽相同,热恋男女在追求爱情的同时应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应有的财产利益,避免人财两空。


来源:看看新闻Knews 作者:李翔 通讯员 张涛 陆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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