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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遗嘱引发“争房”大战,大女儿与小儿子对簿公堂

时间:2019/8/21 浏览次数:936次 【返回】


  育有7名子女的刘老太生前写有两份遗嘱:2004年公证遗嘱中将房屋留给大女儿一人继承;2007年自书遗嘱中却又将房屋按比例分配,大女儿与小儿子各得20%,剩余份额由其余子女均分。针对前后两份分配结果不同的遗嘱,大女儿与小儿子各执一词。最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房屋的处分按公证遗嘱执行,由大女儿一人继承。

公证遗嘱撞上自书遗嘱,房屋究竟归谁所有?

  刘老太育有7名子女,3男4女。2017年,刘老太去世,其个人名下有一套建筑面积为37.75平方米的房屋。

2004年3月15日,刘老太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内容显示:在我百年后,我名下的房屋由我大女儿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

  公证处还对刘老太作了一份谈话笔录,刘老太在其中提及,子女中仅大女儿一人在上海没有房屋,故无条件留给她继承。并且刘老太已知晓,如需修改或撤销该遗嘱,应再次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

  眼看着刘老太已80多岁高龄,生活诸多不便,家人共同商量将刘老太安置在小儿子家。自2007年至2011年,刘老太一直由小儿子夫妇照料。2011年至2017年,刘老太居住在敬老院,期间小儿子夫妇也经常前往照顾。

  刘老太去世后,小儿子又负责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据了解,多年以来,刘老太与子女们相处融洽。刘老太生前的退休工资和房屋租金均已用于其日常生活。

  据小儿子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刘老太在2007年11月5日书写过一份书面遗嘱,上面载明:由于我年龄已高,现将我名下的房屋合理分配给大家。按百分比分配,大女儿和小儿子各得20%,剩下份额由其余子女均分。该房屋分配将以此为准,以前的一切都将失效。小儿子称,该遗嘱由刘老太书写和捺印,并要求他妥善保管,待刘老太百年之后再行出示。

  针对前后两份分配结果不同的遗嘱,大女儿和小儿子各执一词,最终两人对簿公堂。

法院:自书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庭审中,大女儿诉称,对2007年母亲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不认可存在家庭协商并重新确定产权比例之事。即使自书遗嘱确由母亲本人书写,也不能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

  小儿子辩称,虽然母亲曾在2004年办理公证遗嘱,但之后母亲认为将房屋留给大女儿一人继承对其他子女不公,故与其他子女协商一致后,于2007年11月写了自书遗嘱,大女儿也知晓这一事实,故房屋产权应按此遗嘱分配。

  此外,小儿子指出,母亲于2004年办理公证遗嘱时,仅有大女儿一人陪同,因此有理由怀疑母亲可能受其欺骗。该公证遗嘱实质是一份附义务的遗嘱,大女儿早年在外地安家落户,逢年过节才回来探望一次,并未对母亲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故该公证遗嘱不能生效。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有两个关键点:

  其一,先前的公证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刘老太于2014年办理的公证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法之处,故认可该公证遗嘱的效力。

  小儿子主张刘老太作遗嘱公证时曾受到大女儿的诱导和欺诈,但并未证明刘老太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故法院不予采信小儿子的上述主张。

  另从刘老太在公证处所作陈述来看,刘老太将房屋留给大女儿一人所有并未附加任何条件,且明知今后如需撤销该公证遗嘱,应由其本人再次前往公证处办理手续,然而截止其去世前并未至公证处撤销前述公证遗嘱,故法院对小儿子所称该公证遗嘱系附条件且已被刘老太于2007年重新更改的观点,不予采纳。

  其二,后来的自书遗嘱是否已对房屋产权进行了重新分配?法院认为,大女儿虽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证据,故确认该自书遗嘱为刘老太所写,是其本人意愿。

  另外法院注意到,该自书遗嘱只有刘老太一人落款,并无其他子女签名。小儿子称该自书遗嘱是各方协商的结果,但2007年刘老太健在并已申领新产证,如果当时各方确实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按理可直接在申领新证时将各方登记为产权人,以免今后发生争执。故法院认为,小儿子仅以刘老太生前要求等其百年后再出示作为辩解,显然难以令人信服。

  最终,法院根据自书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因刘老太生前未撤销公证遗嘱,故确认对房屋的处分应按公证遗嘱执行,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归大女儿一人继承。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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