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女方凭借条讨要15万“分手费”被法院驳回

时间:2019/8/23 浏览次数:1175次 【返回】


女方凭借条讨要15万“分手费”被法院驳回
法院:为解除非法关系出具的借条,属无效民事行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讯  李某在与昔日同居情人王女士分手时写下15万元借条,待王女士向其讨要钱款时却翻脸不认,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分手费”的官司。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为解除非法关系出具借条属无效民事行为,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某和王女士系情人关系。双方相处同居期间,李某承包工程,王女士则在工地上买菜、做饭,介绍老乡去李某的工地打工。后双方分手,李某向王女士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5万元的借条,王女士同时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双方今后互不干涉。

    然而,当王女士拿着借条再次出现在李某面前向其索要15万元时,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王女士称,自己与李某合伙分包工程,借条上的15万元是合伙利润分配款转为的借款。李某却对昔日情人的说法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并没有所谓合作承包工程或者借款的事实,该借条上的15万元实际上是两人分手时其承诺支付的“分手费”。

    如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王女士仅凭借条无法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存在的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且借条上所载明的内容,也无法证明王女士陈述的合伙利润分配款转为借款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主张的被告欠其15万元的事实难以认定,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陈娟娟  顾建兵)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同居期间,哪些财产被认定为共有财产?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