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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丈夫分居十余年却一直赡养婆婆 婆婆去世后,她能否分得遗产?

时间:2019/8/28 浏览次数:1050次 【返回】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家住红桥区的张女士婚后与丈夫分居十余年,与婆婆感情甚好的她一直同婆婆居住,对婆婆进行赡养。今年年初,婆婆去世,婆婆的三个子女为继承遗产对簿公堂,作为儿媳的张女士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张女士的婆婆卢老太太有一套坐落在本市红桥区某小区的房屋,该房屋系公产,于2010年购买产权,产权登记在卢老太太名下。今年年初,卢老太太去世,其丈夫早在3年前就已经去世,为此,卢老太太的继承人为其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女卢一,长子卢磊,次女卢晓。但是,三姐弟在卢老太太去世后,因为房产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近日,卢晓到红桥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继承。

      在审理过程中,卢老太太的儿媳张女士提出,她与丈夫卢磊长期分居,是她与儿子一直与卢老太太共同生活,对卢老太太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请求法院允许她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购买产权的出资来源,原、被告及第三人存在争议。原告卢晓与被告卢磊认为该房是卢老太太出资购买,被告卢一及第三人张女士认为是第三人张女士出资,但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被告卢磊与第三人张女士婚后居住于该诉争房屋,后双方分居,卢磊搬离该房屋,张女士和儿子与卢老太太共同居住。卢老太太死亡后,房屋由张女士和其儿子实际居住。

      卢老太太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继承人之间虽就房屋出售达成过一致意见,但并未就继承份额进行约定。原、被告及第三人一致认可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为该房屋,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20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三人作为继承人的配偶对被继承人抚养义务较多,能否取得酌定分得遗产权。

      《继承法》第14条规定了酌情分得遗产权,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酌定分得遗产权的法理依据是尊重和维护被继承人生前稳定的扶养关系。例如,权利主体一般是被继承人的朋友、同事,扶养一般也是无偿的。

      法官认为,在该案中,被继承人儿媳与儿子因夫妻矛盾分居,儿媳与被继承人仍然共同生活,在生活起居、就医照料等方面尽义务较多,儿媳与配偶分居后,与被继承人仍然保持先前的扶养关系,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不是基于夫妻的法定义务,被继承人从中受益,应当判定被继承人的儿媳可以独立地适当分得遗产。

      最后,法院判决第三人张女士与原、被告均等分得被继承人遗产。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该案考虑儿媳与被告卢磊长期分居的事实,认定其对被继承人卢老太太的照顾不是基于履行卢磊的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14条“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规定,张女士与卢老太太长期在诉争房屋内共同生活,对卢老太太的生活起居照顾较多,故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具体的遗产份额法院酌定分得遗产的25%(与各继承人等额分得遗产),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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