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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财产是否为夫妻共有

时间:2019/9/4 浏览次数:3718次 【返回】


    深圳律师解读:对于离婚时已经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日后双方办理复婚登记,该财产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仍为双方个人财产。但对于复婚后仍处于按揭中的个人名下房产,按揭及相应增值总会,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如果双方约定之前财产为共有财产时,该约定有效,双方财产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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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剧《小欢喜》最近火爆荧屏,乔卫东、宋倩一家五套学区房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离婚时夫妻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乔卫东分得一套房屋,其余四套归妻子宋倩所有。而后双方感情回暖,走上了复婚的道路。那么,不少观众产生疑惑,复婚后这五套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双方的婚前财产呢?如果乔卫东生意失败与他人产生经济纠纷,法院能执行宋倩名下的四套房屋吗?

1 夫妻共有房产法院可查封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双方约定和法律明确规定为一方财产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电视剧中,乔卫东、宋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五套学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屋分割后,则属于双方个人财产,即使复婚也不能再次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当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出现矛盾和纠纷时,在确认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较为复杂,执行过程中常会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有多套房产的情形。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如能查封拍卖则需要给被执行人配偶保留多少份额?这极大关系到被执行人配偶及债权人双方的利益。

  第一,根据房屋权属登记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为夫妻共有的,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根据执行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法院在查封房产后应当及时通知共有人。如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共同还贷购买的婚房,房屋产权人为夫妻双方,法院在查封房屋后应当通知另一方。

  第二,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房产,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根据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原则上推定婚后所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有权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配偶认为查封行为损害其利益,有权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予以救济,申请法院解除房屋查封。

  第三,被执行人配偶书面确认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根据执行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如被执行人在北京无购房资格,其在婚前出资以配偶或者第三人名义购买的房屋,被执行人配偶或者第三人承认属于借名买房,书面确认房屋实际所有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予以查封。

2 确认财产份额后法院处置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达成分割协议,并经债权人认可,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按照分割协议确定处置份额。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房产或者房屋权属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在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分割协议或者达成的分割协议债权人不认可,夫妻一方有权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法院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待法院确认份额后再予以处置,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同样,法院查封处置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配偶也有权以共有人身份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法院为其保留相应的份额,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为析产诉讼的焦点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确认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后通过购买、拆迁、继承等方式所得的房产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有房屋”,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是确认夫妻双方所占的份额。共有房产的分割并不是简单地按照夫妻一人一半的原则,需要综合考虑双方支付房屋首付款的份额,后续偿还房贷的数额等具体因素。如男方承担全部首付款,双方一起还贷,则理应认定男方占更多份额。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是平等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举例来说,魏女士与牛某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牛某购买住房一套,其父亲支出大部分房款,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牛某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补办了新房屋产权证,并将房屋卖与案外人,未向法院说明上述情况。后法院判决认定,牛某在诉讼过程中未经魏女士同意转卖上述房屋,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对其予以少分。本案体现的意义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处分财产应征得对方同意,而在离婚时更应遵守诉讼诚信原则,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以及本不必要产生的财产损失。

  另外,根据房屋权属登记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房屋份额处分房屋时,执行法院需要保护共有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即被执行人配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3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整体处置

  此外,如果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另行起诉被执行人配偶要求其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推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能经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以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夫妻双方名下的全部财产。这样申请执行人就免于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法院可对房屋进行整体处置。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人在产生较大金额的借贷关系时,尽量通知其配偶到场并作为共同债务人签字,这样在审判、执行中可以降低无法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风险。同时申请执行人应当充分运用好保全措施,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及时提出诉前或者诉讼保全,防止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将房屋转移至配偶或者第三人名下,最大程度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恶意将本人名下房屋转移登记至配偶或者第三人名下,并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田硕宁 丁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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