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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亲子游” 意外受伤致残 法院认定组织者担三成责任

时间:2019/9/13 浏览次数:780次 【返回】


参加“亲子游” 意外受伤致残

法院认定组织者担三成责任

  市民李女士一家报名到房山十渡景区参加亲子游,不料李女士在参加竹筏活动时意外受伤,导致膝关节韧带撕裂、半月板损伤。

  今天上午,李女士起诉活动组织者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由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李女士承担70%责任,被告公司承担30%责任。判决被告公司赔偿李女士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5.5万余元。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报名参加风险较大的水上项目,且在漂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于发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应当告知参加人员活动的规则及注意事项,尽到管理和组织责任,并理应预见到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被告未及时发现原告落水,亦未在原告落水后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在安全保护义务的履行上存在欠缺,因此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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