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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去世 男子悲痛之余竟发现 妻子早已偷偷离婚并转移房产

时间:2019/10/28 浏览次数:3114次 【返回】



艺术源于生活,果不其然。

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婚姻行政登记案件,就有着电视剧一般的情节:妻子去世后,悲痛之余男子发现,妻子背着他与其办理了离婚登记,在转移共同房产后又神不知鬼不觉地与其办理复婚登记,原本在自己名下的房子也早已归他人所有。

案情简介

张某与妻子徐某于1996年12月在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2017年11月,妻子徐某去世。次年1月,张某在为徐某办理后事时惊讶地发现,自己与妻子徐某竟然有一段离婚又复婚的离奇经历。

张某虽然与妻子早有矛盾,但是从未办理过任何离婚手续,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记录从何而来?这个问题让张某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当日下午张某来到该区民政局下属的婚姻登记部门询问相关情况,几经调查才发现,另有他人拿着张某十年前办理的身份证件和户口本,冒充张某的身份与徐某于2014年8月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又于2014年11月在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复婚登记。然而,张某通过比对发现,婚姻登记部门留存的男方照片并非自己本人,上面的签字笔迹与自己的字体也大相径庭。

随后发现的事实令张某更加难以接受。在“离婚又复婚”的三个月内,徐某通过一份虚假的离婚协议将二人共同财产据为己有,并迅速地将全部房产转移和抵押他人。张某一边承受结发妻子去世的事实,一边消化妻子生前留下的谜团。在发现自己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双双受到严重损害之后,张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想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首先要解决身份问题,也就是证明当时确有他人冒充自己与徐某进行婚姻登记。张某认为,某区民政局因未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导致他人冒充自己办理了错误的婚姻登记,这才导致了自己的财产权益被侵害的结果,遂以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区民政局于2014年对其和徐某作出的两次婚姻登记。通过多方调查核实,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某区民政局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以及两次涉案婚姻登记行为是否由张某本人到场。

民政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承担的审查义务在《婚姻登记条例》中有明文规定,其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条例只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对法定证明材料的形式审查义务,并未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更深一步的身份审查。在本案中,如果有一个与张某容貌相似的男子拿着张某多年前办理的身份证以及户口本,在民政局冒充张某与其妻子徐某一起办理婚姻登记,在常规认知中确实不易受到怀疑。若民政局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其身份进行形式审查,存在不能察觉该男子不是张某本人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婚姻登记错误事件的发生。

一旦婚姻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出现误差,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呢?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必须双方本人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那么在2014年与徐某一起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子究竟是不是张某本人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需要以证据来证明。张某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对离婚登记材料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证明材料中签名并非张某本人所签。另外,事后通过法庭和双方当事人比对,民政局留存的登记材料中张某的照片与张某本人确实不一致。以上证据可以证实,当日与徐某一起进行离婚登记以及后续复婚登记的男子并非张某本人。因此,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判决撤销该区民政局对张某和徐某二人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和复婚登记行为。

法官提示

发生在张某身上的被冒名登记事件应该引起社会的注意和重视。

第一,婚姻行政登记机关应该更加审慎地履行婚姻登记过程中的审查职责。婚姻登记涉及当事人十分重要的人身权益,甚至会影响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当前法律法规规定了婚姻行政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行政机关在婚姻登记审查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审慎履行职责,在审查相关证件材料和必要的询问之余,可以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二次审查,必要时可以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完成。

第二,在婚姻行政登记立法方面,建议增加必要的实质审查规定,避免因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材料形式审查的局限性,导致出现类似本案中错误的婚姻登记,给当事人带来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害。另外,应增加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全程留痕的规定,一方面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责,另一方面在出现错误登记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利。

第三,张某自身对身份权益的重视不足也是导致此案产生的原因之一。本案中,分居多年的妻子徐某轻而易举就拿到了张某本人的身份证件,才有机会伙同冒充者办理婚姻登记。作为公民,对于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身份证件一定要亲自保存好,避免因为遗失或者被盗给自己带来身份和财产利益上的损害。

最后,张某通过诉讼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之后,可另行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将冒充者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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