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您的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老人掏钱买婚房 儿子讨房上公堂

时间:2019/11/30 浏览次数:1407次 【返回】


案例

      情侣之间为了走入婚姻而购置房产,女方具有购房资格,房款却是由男方母亲支付。最终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后,这套房产让昔日的情侣反目,但当时双方对于房产归属没有书面约定,在法庭上也各执一词。今天上午,本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2年,情侣马某、曹某计划购买婚房,恰好马某有购买公司优惠房屋的资格,但他不符合北京市的限购条件,于是便以女友曹某的名义购房,55万元的购房款由马某的母亲支付。但2017年6月,两人最终分手。

      分手后,马某要求曹某将房屋登记变更到他的名下。马某表示,购房优惠是基于他和母亲对公司的贡献取得的,且房款是由他的母亲全额支付,故房屋应属于马某所有。

      但曹某称她与马某供职于同一家公司,她也有优惠购房资格,马某母亲只是帮忙垫资,她也承诺日后将全额偿还债务,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因房产证迟迟没有下发,这件事一直拖到了今年。三个月前,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应属马某所有,曹某应对房屋过户登记予以配合,马某则需给付曹某房屋折价款30万元。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天上午,本案二审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法官提

      共同购置大额财产最好形成书面协议

      北京市三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李春香表示,本案的典型性在于,涉案双方均没有书面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一情况在恋爱关系中极为常见。如发送大额红包、赠与高档礼物、共同购房等经济往来等,一旦双方感情破裂,财产纠纷便随之而来。

      “情侣处于热恋之中,或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双方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李春香法官表示,恋爱双方并未进入婚姻关系,原则上财产应该归各自所有,但一线城市高昂的房价及限购政策,导致双方在出资、购房资格使用等方面都容易出现纠纷。

      鉴于此,法官需要在法律规定、经验法则、各方利益平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如果双方曾有过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书面约定,法官原则上会按双方约定处理,但若是仅有口头之约,一方不予认可,则需要视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恋爱中的情侣,李春香法官提醒大家,情侣双方及亲属间共同购置大额财产、赠与礼物、借贷金钱时要慎重,最好形成书面协议。且在纠纷发生后,切勿因为所谓背叛、失恋等带来的痛苦就歪曲事实、隐瞒真相,只有帮助法官查清事实,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判决。




来源:北京晚报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下一条: 江西上饶男子因纠纷杀害女儿同学 被判死刑不上诉
最新资讯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2009/1/13
 丈夫性功能受损害 妻子索要精神赔偿——间接性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2009/4/14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4/21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2009/4/24
 浅析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  2009/5/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效力探析  2009/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9/8/1
 《婚姻法》解释(一)  2009/8/2
 争房产女儿状告父亲 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9/8/3
 婚前彩礼离婚时否应返还?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  2009/8/4
认真做事 专业办案 微信二维码

咨询热线:13714544898
邮箱:lx-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专业专注
© 2002-2022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网-陆歆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