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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入婚姻殿堂该重隐私还是重知情

时间:2019/11/30 浏览次数:1515次 【返回】


      成都一位28岁的姑娘和相恋8个月的男友结婚后,才发现他患有严重的抑郁症,需要靠药物维持。姑娘觉得丈夫刻意隐瞒病情的行为是对二人关系的不忠,婚姻生活也笼上了阴影。这一事件,涉及的是婚姻中配偶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

      现代社会中,大部分人对隐私权和知情权都不太陌生。我国现行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针对配偶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内容,但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配偶间的知情权基础正是源于该条忠诚义务。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身份,使得配偶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如何协调显得极为复杂,比如上述事件中,成都女子对丈夫严重抑郁症的知情权和丈夫对其病情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那么如何明确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界限?

      首先,优先保护隐私权。隐私权是静态的权利,具有被动和消极的特性;而知情权是动态的权利,具有主动和积极的特性。配偶间隐私权和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往往由于知情权主动想介入隐私权。因此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以婚内隐私权为基础,在确认隐私权成立的情况下,再分析知情权。

      其次,符合法律规定和善良风俗。我国婚姻法明确了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么夫妻之间因婚外情引发冲突时,基于法律的规定,一方为确保自己对婚外情事实真相的知情权而跟踪拍照的行为,则不宜轻易认定为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除非是主观臆断,毫无根据的猜疑。但是不得对因此获取的涉嫌对方隐私的信息扩大公开范围,到处宣扬,否则就构成对另一方隐私权的侵犯。

      第三,整体权衡利益。成都女子婚前是否有对男友患有严重抑郁症的知情权,男友是否对此享有隐私权,可以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进行评价。婚姻法规定了几种禁止结婚的重大疾病,但抑郁症不在其列。既然法律没有将其列为禁止性规定,那么知情权就需要止步于丈夫的隐私权。但如果配偶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则另一方享有知情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的隐私权可能会“伤及无辜”,健康权应优于隐私权。

      从相知、相恋再到结婚,婚姻的真谛是什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婚姻究竟是爱情的坟墓还是升华,取决于夫妻二人如何经营,能否共患难同享福,能否在坦诚相待、相互忠诚的同时,又能给彼此留一些个人空间或隐私。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在行为,能够维系夫妻婚姻关系的只有彼此的真诚付出和相互尊重。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樊耀东(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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