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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夫妻婚后买房父母代付房款,离婚后却变身“民间借贷”

时间:2020/5/26 浏览次数:445次 【返回】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邓伟东

漫画/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春鸣

个案回放

      “借条在我儿子手里,那是夫妻俩的共同债务,即便离婚你也逃不了!”

      宋女士的宝贝儿子于5年前结婚,两年后,夫妻俩相中了白云区一个园林式高档小区,由于他们年轻刚工作不久,平时开支又比较大,基本没什么积蓄,双方老人都愿意帮忙:首期是亲家给的,余款则由宋女士夫妇负责支付。

      无奈,好景不长,买房子不到两年,两个年轻人就因性格不合离婚收场。因为牵涉到房产分割等问题,两人最后要闹上法庭才能解决。庭审时,宋女士也到法院现场旁听。

      对于小马和张小姐名下的房产,小马提出,鉴于当时是张小姐父母出资40万元做首期,自己父母出资130万元余款购得,因此要求按张小姐占33%产权份额、自己占67%产权份额的比例进行分割。但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那是双方父母给他们二人的赠与,对小马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

      儿子婚姻失败,宋女士心中总是有条刺,后来越想越气,于是在儿子离婚后一年提起诉讼,把儿子及其前妻张小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130万元欠款,并声称,当初儿子夫妇俩买房,其实是向自己借钱,欠条就在儿子小马手里。

      张小姐则提出,自己完全不知小马向父母借款一事,且相关判决已将该购房出资性质认定为赠与。同时,她对小马手中借据的真伪提出质疑。

庭审结果

借条存在有违常理之处,所付房款判定为赠与

      法庭调查认为,首先,涉案款项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条为小马一人出具,并无张小姐签名确认,同时宋女士并未举证证明借款基于小马张小姐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张小姐在事后有追认等意思表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次,借条由小马一人出具,而宋女士与小马为母子关系,小马在与张小姐的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及后来双方根据判决结果达成的析产协议中均表示不存在任何债务,同时借条出具时间均在款项支付之前,但对借款金额却含括了借条出具之后支付的更名费、税费等具体的数额,故宋女士在本案中的诉讼理由存在有违常理地方。

      虽然鉴定机构因文检技术限制,无法对借条形成时间作出准确判断,但综合上述因素考量,借条的证据效力较弱。

      此前,在小马和张小姐关于房屋分割的案件中,法院认定宋女士出资购房的性质属于对小马张小姐双方的赠与,宋女士那时也旁听了该案的庭审,但其在相隔多时后才提起本案诉讼,这点也有违常理。

综上所述,法院再次判定宋女士出资用于购房款项的性质应属于对小马和张小姐的赠与;至于小马认为该出资为民间借贷,属于小马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小马可自行向宋女士支付该款,法院不予调处。

律师说法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应注意明确其出资性质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燕玲律师指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上述案例中,小马和张小姐之间在本案之前已进行过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该案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宋女士出资购房的性质属于对小马和张小姐双方的赠与。此外,小马在与张小姐的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及后来双方达成的析产协议中均表示不存在任何债务。

      3、在此情况下,宋女士主张为小马和张小姐购房的出资系借款,应当提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但她只提供了一份仅有儿子签名的借条,前儿媳对此不认可,该借条又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因此宋女士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4、生活中,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十分普遍,出现矛盾时,出资的性质往往出现争议。

为此,李燕玲律师提示广大市民,对出资的父母而言,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情况:

      一是保留好出资凭证,包括购房合同、银行转账流水、收款收据等,以备可能之需;

      二是出资时就要考虑清楚自己的意愿,明确该出资系赠与或是借款,且尽可能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或可在转账划款时备注赠与或借款等词句加以明确。如果是借款,借条宜让子女夫妻双方均签名确认并注明借款用途。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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