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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致孕妇死亡”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医院不构成侵权

时间:2009/12/20 浏览次数:1866次 【返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8日对备受关注的“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

    孕妇李丽云的父母起诉称,其女儿李丽云因感冒、畏寒、咳嗽等病症,在肖志军陪同下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在没有采取任何诊断手段和急救措施情况下,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并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前准备工作,后因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而朝阳医院没有对李丽云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最终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朝阳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朝阳医院答辩称,李丽云于2007年11月21日下午在肖志军的陪同下到该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经过检查发现,李丽云病情危重,医院妇产科、ICU、麻醉科联合对她进行了积极抢救,并请石景山区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小组组长等专家会诊。其间,因考虑挽救母儿生命,建议进行剖宫产手术,但因自称是李丽云丈夫的肖志军拒绝而未能进行。朝阳医院认为对李丽云的诊断、治疗、抢救已充分尽到了法定义务,无任何过错,她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009年1月16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朝阳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朝阳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患者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朝阳医院对患者李丽云的诊疗过程存在的不足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对此鉴定结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曾向鉴定中心再次致函询问,鉴定中心书面回函进一步明确,李丽云病情危重而且复杂,属于死亡率极高的病例,这些因素使患者最终死亡的主要因素。医院虽然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对抢救患者有一定不利影响,但对患者最终死亡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定,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丽云家属的诉讼请求。但朝阳医院表示愿意给予李丽云家属经济帮助,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定朝阳医院支付李丽云家属10万元的经济补偿。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王思海 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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