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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时间:2020/9/1 浏览次数:672次 【返回】


  2010年,湖南的王先生去世后,其妻子要求腾讯公司提供王先生的QQ邮箱密码,以便整理丈夫保存在邮箱中的两人照片留作纪念,被腾讯公司以QQ号码不属于法律上遗产的范畴予以拒绝。

  2012年,淘宝店铺继承案中,原告作为已故店主亲友希望继承店主生前创办的虚拟店铺,而淘宝网规定,店铺只有在法律规定或法律文书裁定且淘宝网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继承。

  社交账号、网络财产、网游装备、虚拟货币……随着人们日常生活逐渐向虚拟空间拓展,包罗万象的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实践中争议不断,日益受到关注。

  民法典总则编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继承编第1122条则明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可视为虚拟财产可以被认定为遗产而继承的信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戴哲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财产,逐渐成为信息化时代中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虚拟财产不仅具有财产的一般价值属性,更具有精神价值。虚拟财产可继承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妥善维护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记者注意到,此前继承法第3条中将遗产范围列举为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林木、文物、著作权等,而民法典则将遗产继承的范围采取了概括的方式。

  “列举挂一漏万,现代社会财产形式层出不穷,概括性规定更加灵活,具有更好的涵摄力,开放性更强,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变化的需求,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和社会生活变化的需求。”戴哲宇说。

  戴哲宇认为,从内涵上看,虚拟财产依附于虚拟世界,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且能为人力所支配兼具竞争性、永久性、互联性和用户可使其增值性的信息资源。从外延来说,虚拟财产主要分为账号密码型,如QQ号、游戏账号、微信账号等;信息资料型,如网络通讯录、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信誉型,如淘宝网店等级、个人网上积分下载权限等;虚拟货币型,如游戏金币、QQ农场的虚拟货币等;游戏装备型,如网络玩家获得的武器装备设施等。

  “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必然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扩展。虚拟财产继承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戴哲宇表示,现行司法实践中,法官仅能采用实用主义态度,通过大量裁判说理的方式,个案讨论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不能形成广泛适用的裁判规则。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遗产的范围,将遗产范围的界定改为了概括式,可以统一裁判思维,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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