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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代为抚养孙子,起诉儿子追索抚养费获支持

时间:2020/9/27 浏览次数:348次 【返回】


  李女士和韩先生一直照顾孙子,认为其子张某作为法定抚养人没有履行抚养义务,诉至法院,索要抚养费等支出20万元。海淀法院近日审结此案,判决张某支付2015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李女士和韩先生抚养孙子的费用16.9万元。

  李女士和韩先生诉称,二人是张某的母亲和继父,张某与前儿媳刘女士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2015年9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儿子由父母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负担。但是张某作为孩子的法定抚养人和法定监护人,一直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孩子自出生后,一直跟随李女士和韩先生共同生活,由二人抚养照顾。

  不仅如此,张某离婚后长期拒绝与家里联系,且不履行法定监护人的义务前往香港为孩子办理身份续签手续,导致孩子身份证件过期,无法正常就读小学。据此,李女士和韩先生要求张某承担他们在抚养照料孩子期间所花费的费用。

  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张某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且在孩子的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李女士、韩先生对孩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现孩子与李女士、韩先生共同生活,二人实际负担了孩子的日常衣食住行及入园接受教育的全部费用,上述抚养行为属于代替张某履行抚养的法定义务,由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李女士、韩先生有权要求张某偿付必要费用。

  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在综合考虑孩子的幼儿园学费、餐费、书本费、日常衣食住行等各项费用,并结合孩子长期在北京成长生活的实际及当地的消费水准,在此基础上酌情予以判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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