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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变化:非婚生子女认亲,更有保障了

时间:2020/9/28 浏览次数:423次 【返回】


    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案件时有发生。《民法典》实施后,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母亲、成年子女,均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一辨真伪。

    已婚的张女士曾与有妇之夫陈先生发生婚外情并生下了儿子晨晨。陈先生去世后,晨晨起诉陈先生的妻子、女儿,要求继承遗产。晨晨一方提交了陈先生写的书信证明自己是亲生的,但陈先生的妻女对此并不认可,也不同意与晨晨做亲缘关系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书信中的自认不足以证明陈先生就是晨晨的生父。陈先生的女儿不配合做鉴定,也不能推定晨晨的主张成立。法院最终驳回了晨晨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牟路平介绍,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问题多在继承遗产、离婚、索要抚养费的案件中出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在涉及亲子关系确认、否认的问题上,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时如何处理有规定,并将提起诉讼的主体限定为“夫妻一方”。这样,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就可能存在缺失,而且当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去世、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时,也会让亲子关系的确认存在障碍。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牟路平说,《民法典》对亲子关系确认、否认诉讼进行规范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制度创新。今后,对亲子关系心存疑虑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都可以直接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诉讼。《民法典》将诉讼主体由“夫妻一方”修改为“父或母”,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也得到了更加平等的保护。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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