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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提分手遭扼颈致伤,该案如何定性

时间:2020/10/9 浏览次数:488次 【返回】


  案情:吴某(男)与章某有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吴某提出二人各自离婚一起生活,章某不同意并提出分手。某日二人在出租屋发生性关系后,吴某想到章某即将与自己断绝关系,遂骑坐在章某身上,称要掐死章某后再自杀殉情,章某未作反抗。吴某双手掐扼章某颈部,致其昏厥、脖子以上至脸部肿胀、两便失禁,吴某见状即松手。章某清醒后回家,家人见其神情异常遂将其送医并报警。吴某到案后否认有杀死章某的主观故意。经鉴定,章某被他人掐扼颈部致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对本案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因章某欲与其断绝不正当两性关系,遂心生怨恨,对章某采取掐扼颈部方式进行伤害,致章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中止。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应当从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手段、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环境、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判定。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生命受到威胁,甚至会直接导致他人死亡,但依然实施该行为,虽然最终因为其他因素没有造成死亡后果,仍应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吴某明知颈部为人体要害部位,掐扼颈部达一定强度必然会致人死亡。据法医病理学知识,在一般情况下,机械性窒息所致的呼吸功能障碍是一个连续过程,且分为窒息前期、吸气性呼吸困难期、呼气性呼吸困难期、呼吸暂停期、终末呼吸期、呼吸停止期六个阶段,每阶段均有特定的体征表现。本案被害人出现的症状符合呼气性呼吸困难期、即第三个阶段的特征表现。窒息死亡过程经历时间约4至5分钟,呼气性呼吸困难期一般会在窒息2分钟后出现。这说明吴某掐扼章某颈部至少已达2分钟左右,这也得到了吴某供述的证实。因此,吴某因怨恨被害人提出断绝关系,情绪失控之下称要掐死章某后再自杀殉情,对其实施至少长达2分钟之久掐扼颈部行为,显然有欲置被害人于死地的目的,故吴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吴某停止伤害行为,决定性原因并非客观上不能,而是其主观上放弃了故意杀人的犯意,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成立故意杀人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后法院以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作者王威 张明 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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