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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卖亲生儿子 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时间:2020/10/14 浏览次数:437次 【返回】


    中国法院网讯(赖丽华)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进行宣判。因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被申请人张某、吴某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这是该院首起由民政部门申请的因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而被撤销监护权的案件。

    2016年11月,张某与吴某将出生才一个多月的儿子小健出卖给他人。2018年8月27日,张某与吴某被宁化公安机关抓获,经法院判决,张某、吴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小健经公安机关解救后,交由宁化县民政局妥善安置。

    因张某与吴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小健的合法权利,2020年8月,宁化县民政局向宁化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张某和吴某为小健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宁化县民政局为其监护人。

    经法院庭审查明,小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年事已高,且均放弃对小健的监护和抚养权,故不宜将小健指定给其四人监护抚养。小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所在村民委员会表示亦无能力和条件监护小健。小健在出生一个多月后,就被卖至宁化县,经民警解救后,由宁化县民政局妥善安置,现身心健康发展。宁化县民政局系有监护资格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由宁化县民政局监护抚养小健,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其隐私,亦能够给其一个较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故依法指定宁化县民政局为小健的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果父母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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