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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男方婚内出轨,女方诉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时间:2021/2/5 浏览次数:404次 【返回】


   李笑与高明原是夫妻关系,李笑认为高明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行为,将高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海淀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李笑抚养,高明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时止,同时,高明一次性支付李笑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李笑诉称,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一女,婚后,高明一直在外地做滴滴司机,家庭开支主要由自己及其父母负担。李笑称,高明常年在外地与第三者同居,婚内出轨多年,自己则一直尽职尽责照顾公婆、抚养女儿,如今,自己因被告的出轨行为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高明同意离婚并否认出轨,称只是正常的朋友交往。高明还希望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如判决由我抚养,我可以不向对方主张抚养费。”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李笑还向法庭提交了其与高明的微信聊天记录、派出所出警单及照片。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高明最终予以认可,庭审中,他自认与其他女性有非正常交往。派出所出警单显示在凌晨三时许,民警到高明所在房间,发现屋内床上有一女子。照片显示高明与该女子举止亲密、关系超过正常交往限度。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法院予以准许。对李笑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从派出所出警单、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高明与其他女性存在超过正常限度的交往,高明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李笑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尚年幼,现随李笑一起生活,鉴于高明婚内出轨,存在过错,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由李笑抚养更为适宜,抚养费数额法院将结合具体生活标准、婚生女的生活需要以及高明的支付能力酌情予以判定。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案目前已经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文章摘自于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高健

      律师点评:婚内出轨行为,因涉及到个人间私秘,取得相关证据极为困难。本案中,受害方即原告取得微信聊天记录、超出正常交往限度的照片、派出所出警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方婚内出轨行为存在。不得不出,做为受害方的原告在处理婚姻问题上,极为冷静,证据意识强,经过较长时间的等待与证据收集,最终取得了胜诉。在实践上,有受害人认为一方出轨,如果取得相关证据,能够多分财产或者让对方净身出户,这种观点没有法律支持。如同本案,一方出轨存在离婚过错,受害方仅仅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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