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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获拆迁“离婚” 又因安置款起纠纷时间:2009/12/29 浏览次数:2148次 【返回】
李先生父亲的房屋面临拆迁,为了能得到拆迁安置,李先生和妻子马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二人一直在一起生活,后马女士将拆迁房屋的安置补偿金存入自己账户,李先生索要未果将马女士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李先生起诉称,他和马女士在1987年结婚。2001年,因李先生父亲的房屋面临拆迁,为了能够得到拆迁安置,他和马女士商量在2001年6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当年7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两人一直没有分开生活,一直生活居住在一起,互相履行夫妻权利义务。 李先生称,2009年,马女士将李先生父亲所得的房屋安置补偿金126000元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后来李先生和马女士因房产问题产生纠纷,马女士不再认可双方实际没有离婚的事实,并拒绝偿还李先生上述款项。因此,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马女士偿还126000元。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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