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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经过后怎么处理?

时间:2021/2/16 浏览次数:593次 【返回】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的必经程序,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自收到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计算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内或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如果夫妻双方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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