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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在病房内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是否犯罪很容易判断

时间:2021/2/18 浏览次数:416次 【返回】


  近日,在杭州某医院精神病人病房内,男护工与一名女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据介绍,武女士的妹妹今年45岁,患有精神分裂,已经治疗了十几年。前些天,妹妹病情加重,她看望妹妹时得到一个信息,让她觉得妹妹被医院一名男护工强暴了。武女士说,今年1月初,因妹妹病情不太好,经过社区卫生院推荐,住进了杭州余杭的这家医院。病房监控把事情的整个过程都拍了下来。

  武女士妹妹住的病房里有8个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患者,年龄从20岁到70岁不等。这些患者都生活在自我意识中,对周围的一切漠不关心。照顾这8个患者的两个护工是一对夫妻,这次涉案者就是其中的丈夫。面对武女士的质问,对方的回应竟然是双方自愿。

  对此,涉事医院方面表示,事发原因与女患者没有发出求救或者求助的信号有关,还认为患者比较主动。该医院负责人表示,他们的管理制度完善,护工的私人行为不应该让他们承担责任。

  而对于武女士的报案,公安机关的表态是,将对武女士妹妹的性防卫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然后再确认是侵犯还是自愿。

  作为医院护工,明知住院的都是来治疗精神病的病人,在住有8名病人的病房内与病人发生性关系,这恐怕不是要讨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是需要考量是否属于应该严惩的范畴。

  我国刑法对于妇女性权利是实行严格保护的,如对与喝醉酒的妇女发生性关系者一般都要以犯罪论处,而不是要鉴定当时妇女是不是真的完全处于昏醉状态(酒醒之后,也根本不可能通过鉴定回到事发时的精神状态)。

  相比之下,对于患病妇女,其亲属可以证明被害人长期处于精神病治疗之中,而且是住在治疗精神疾病的病房,与其他众多精神病人住在一起,在这种环境下如何判断其是“同意”与人发生性关系的呢?

  长期精神病治疗的诊疗病历,以及在事发医院住院和治疗精神病的证明等证据,还有医生等周围人的证言,足以判断其有没有性自主能力。而且,这种状况下的性自主能力只能以有或者无来评价,而不存在某种意义的半推半就。公安机关强调还是要做司法鉴定,当然是出于稳妥起见,但动不动就以司法鉴定代替其他证据的综合判断的做法并不可取。因为,这种某一个时间点精神状态的鉴定并不是唯一而必要的证据,有时甚至难以鉴定出来,其证明力也是问题。

  至于说民事赔偿问题,如果司法机关认定护工强奸,医院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强奸罪固然是个人犯罪,刑责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担,但被害人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如病情加重引发的治疗费等。而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以及其他间接性损失,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监护人,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方面说“肯定要严肃处理这名护工”,这种轻描淡写的口号式表达,不仅是缺乏基本法律意识的表现,而且也是与医疗职业道德相悖的。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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