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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政策前二孩”家庭被追收社会抚养费,状告卫健局胜诉

时间:2021/2/27 浏览次数:385次 【返回】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行政判决书显示,湖南省茶陵县卫生健康局2020年5月向一个“政策前二孩”家庭征收31200元社会抚养费,该行政决定因“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被一审法院撤销,茶陵县卫健局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株洲中院认为,涉案行政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已失效,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形下,仍以违法生育二孩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具有现实必需性,与国家现行法律和政策亦不相符,同时不能起到积极的社会效果。

    “政策前二孩”家庭被追收社会抚养费

    判决书显示,湖南省茶陵县男子刘刚(化名)与前妻谭蓉(化名)于2004年1月登记结婚,两人于2004年育有一子。2017年,在外务工的谭蓉又带回一女孩,取名刘月月(化名)。2018年2月,两人离婚。两孩均由刘刚抚养。

    2018年4月,刘刚依据向茶陵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交的单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声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村民委员会证明、辖区派出所未上户证明,以及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刘桂生是刘月月的生物学父亲”的鉴定意见等手续,为刘月月办理了户口登记。

    户口簿显示,刘月月的出生日期为2016年5月。茶陵县卫健局称,调查刘月月出生时间时,在茶陵县平安医院调取谭蓉病历资料显示:2015年1月,谭蓉在该医院生育一女孩。病历显示,谭蓉丈夫系刘刚。

    2020年5月28日,茶陵县卫健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刘刚与前妻于2015年1月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刘月月,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征收刘刚社会抚养费31200元。

    刘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茶陵县政府随后撤销该决定书,责令茶陵县卫健局“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茶陵卫健局经重新调查,确定刘月月为2015年1月出生,属“政策前二孩”。

    2020年9月29日,茶陵卫健局先后再向刘刚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及《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其中称:刘刚在婚姻存续期间,和前妻谭蓉于2015年1月违法生育一个女孩,为二孩,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刘桂生社会抚养费31200元。

    征收决定被法院撤销:不具有现实必需性

    刘刚不服茶陵卫健局的征收决定,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茶陵卫健局推翻刘月月出生医院证明、户籍登记所载明的出生时间的证据不充分。同时,该局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书中,虽然确认了谭蓉与刘刚生育二孩的违法行为,但没有对谭蓉进行调查,剥夺了谭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且对刘月月具体出生日期认定事实不清。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宣判后,茶陵县卫健局不服,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刘月月出生时间为2015年1月的事实清楚。

    二审中,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对于该征收决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的认定,并指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国家法律已经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涉案行政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已于2016年1月1日失效,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形下,茶陵县卫健局四年后仍以违法生育二孩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具有现实必需性,与国家现行法律和政策亦不相符,同时不能起到积极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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