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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两级法院民事执行不再提供生效证明

时间:2021/7/19 浏览次数:565次 【返回】


     本律师办理的一宗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于2021年7月2日生效,因保险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为保证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我方决定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之前的常规操作,本律师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粤公正微信小程序”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开具该案的生效证明,并依要求提供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委托方的身份证等资料。当天下午,本人收到短信,发现开具生效证明的申请被拒绝。

    本人登陆粤公正微信小程序,该院给出的拒绝理由如下:根据我院2021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立案简化提供生效证明手续的公告》:“为进一步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立案时,凡生效法律文书系我市两级法院作出的,无需由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执行立案人员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审判案号信息查询案件是否已生效,通过打印生效证明材料附卷方式立案要执行。经确认案件尚未生效的,将告知撤回申请。”




图:关于生效证明申请的回复短信

    通过本案生效证明的申请,可以证明《关于执行立案简化提供生效证明手续的公告》已经得到落实,惠州两级法院对自行判决并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无需再提供案件的生效证明。但外地法院的裁判文书,在惠州两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仍需提供原审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本文由陆歆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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