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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净身出户” 拒付抚养费被诉

时间:2010/1/9 浏览次数:2023次 【返回】
   李先生与前妻王女士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王女士所有,儿子小李由王女士自行抚养。随母生活的小李因上学及生活的需要向父亲索要抚养费,李先生则以已将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折抵抚养费为由拒付。小李遂将父亲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小李诉称:原告父母2009年4月离婚以后原告归母亲自行抚养。原告母亲的收入有限,现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由原告母亲独自承担抚养费用实属困难。要求父亲自起诉之日起每月给付我养费500元。

    被告李先生辩称:2009年4月的离婚协议书写明原告由王女士自行抚养,共同财产没有我的份额。被告将本属于我的财产作为原告的抚养费给予王女士了,因此,被告不应再给付原告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适当给付。被告辩称所主张的事实,因其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的收入情况。对被告每月应付原告抚养费的数额,法院酌定每月400元。

 

      (转载于《中国法院网》    作者: 赵丽丽 杨秀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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