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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婴儿猝死综合征还是呛奶死,法院:保险公司赔20万

时间:2022/3/10 浏览次数:335次 【返回】

【基本案情】

被保险人父亲赵大龙(化名)202055通过网络平台,向某保险公司为其新生儿子赵小龙(化名)投保萌宝保少儿综合意外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20万元。2020618日,被保险人母亲牛慧慧(化名)在为赵小龙喂奶时发生呛奶,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属于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镇卫生院给出的初步诊断为窒息、临床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注明的死亡原因为:婴儿猝死综合征。县人民医院,初诊为:呼吸心跳停止、临床死亡。保险公司认为赵小龙的死亡原因为婴儿猝死综合征,并非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属于保险责任,且符合责任免除情形,被告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观点】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为“婴儿猝死综合征”,根据《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责任免除中第六条第(七)款“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或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食物中毒”,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而拒赔。双方的焦点为被保险人的呛奶导致的窒息死亡是否为条款中的“猝死”。“猝死”的释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从免责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的列举及“猝死”的释义中,可以明确得出,免责的情况中的“猝死”应不包括婴儿因呛奶等类似意外伤害事件造成的死亡。保险公司辩称的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注明的死亡原因为婴儿“猝死综合征”而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对被保险人赵小龙的死亡应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大龙、牛慧慧支付萌宝保少儿综合意外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款2000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深圳保险律师网评析:婴儿猝死综合征(简称SIDS),系指引起婴幼儿突然死亡的症候群,本病根据患儿健康状态及既往病史完全不能预知,且常规病理解剖也不能发现明显的致死原因。虽然大多数是由于心肺神经控制机制障碍,但是引起死亡的功能障碍可能仅是间断的或暂时的,并可能包含多种机制。已注意到小于5%的婴儿猝死综合征的病例在死亡前有较长时间呼吸暂停的发作。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一般是指遭受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孩子呛奶是会有刺激性咳嗽的,窒息可出现面部青紫,嘴唇发绀,无法呼吸等病理特征。因呛奶造成窒息并进一步导致死亡,在发作到死亡,有一系列的病理特征出现。镇卫生院出具的初步意见包括窒息,符合呛奶出现的病理特征。

呛奶死亡属于意外,应无争议。猝死一般是自身疾病导致,呛奶意外死亡不是猝死的死亡原因。在举证责任分配,死者父母作为法定受益人已经举证证明存在呛奶意外前提下,且医院诊断意见包括窒息的病理特征,即使医学死亡证明记载为婴儿猝死综合征。结合举证分配义务,并依据证据盖然性标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更有利于社会和谐。

猝死也是突然产生的死亡,保险合同将猝死责任排除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与日常生活常理相违,难以获得普通百姓认同与支持。目前,较多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通过附加猝死保险险种或扩展猝死保险责任,来回应来自于社会各界的建议。投保人在投保时,也可以选择附加猝死责任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以避免产生更多争议。

    

   文章转自于深圳保险律师网,网址http://www.mslaw075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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