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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嫖娼猝死,家属将一同饮酒者告上法庭 法院:无需担责

时间:2022/3/27 浏览次数:235次 【返回】


  2019年9月,吕刚(化名)到朋友郑鑫(化名)家帮忙贴壁纸,作为回报,郑鑫夫妇招待他外出吃饭喝酒。谁也没想到,这是他们之间最后一次相聚。分开后,吕刚前去嫖娼,第二天上午11时,其在房间内被发现死亡。其后,吕刚家属将与吕刚同桌喝酒的郑鑫夫妇等人诉至法院,认为他们存在敬酒、劝酒行为,要求同桌饮酒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家属请求,认为同桌饮酒者对吕刚死亡结果无需承担责任。家属不服法院结果并上诉。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判决无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朋友饮酒后前往招待所嫖娼,心脏病发死亡


  2019年9月15日下午18时左右,吕刚去朋友郑鑫夫妇家,帮忙贴壁纸。郑鑫招待其在大街古街饭庄吃饭、喝酒。期间,郑鑫又叫来一位朋友,三人一共饮用白酒两瓶。


  酒足饭饱后,其中一位朋友自行离开。吕刚驾驶郑鑫的摩托车,将夫妇俩送至南门口骆驼处。随后,其来到某招待所住宿,并要求招待所老板给其找卖淫女。


  9月16日,凌晨3时39分,吕刚给其妹妹打电话称其心脏难受,让妹妹陪自己去医院。但妹妹称有孩子去不了,吕刚表示其再找别人。11时许,招待所老板敲门进房发现异常,后报警。经医院急救人员到场确认,其已无生命体征。


  2019年11月26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内容为“吕刚系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猝死。生前饮酒为死亡的诱发因素”。


  2019年9月23日,涉事招待所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家属各项费用67000元。


  家属认定同桌饮酒者应负责,一审法院认定无责


  家属认为,三位同桌人存在向吕刚敬酒、劝酒行为,未尽到提醒和劝阻义务,导致吕刚酒后引发心脏疾病死亡,存在过错,且在刘刚醉酒后,未尽安全护送义务,因此,三位同桌人与吕刚一同饮酒的行为,与吕刚死亡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郑鑫夫妇为感谢吕刚而请其喝酒是人之常情。死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和饮酒量应有认知、判断和控制的能力,其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没有进行自我控制,导致酒后引发心脏疾病发作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经庭审调查,死者家属并不知道死者生前患有心脏疾病,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郑鑫夫妇等人存在明知死者患有心脏病还进行劝酒的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饭店老板的证言和视频资料显示,吕刚酒后并未呈现醉酒状态,且骑摩托将郑鑫夫妇送到南门口,并步行来到招待所住宿,要求找卖淫女。当晚,死者凌晨在感觉身体不适的情况下,还给其妹妹打电话求助。一系列行为均表明,死者当日并未达意识不清的状态,酒后仍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桌三人在饮酒期间及酒后并无过错,对其死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死者家属要求三人承担过错责任之主张,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死者生前饮酒为死亡的诱发因素,说明死者当晚的饮酒行为对其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虽然三人对吕刚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死者系为郑鑫夫妇义务帮工后饮酒死亡,夫妇俩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10000元,第三名饮酒者作为共同饮酒人,应补偿5000元。


  家属不服后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位同桌人辩称,宴请行为不存在违法性,亦达不到法律规定死亡的过失程度,且喝酒前三人对吕刚是否患有心脏病不知情。吕刚妹妹明知哥哥心脏不舒服,拒绝救助,且吕刚有招嫖行为,其自身过错导致死亡。喝酒时间和死亡时间相差近6小时,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且认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三人负有一定照顾、护送、提醒的安全注意义务,故一审认定三人虽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但根据实际情况分担部分损失,并无不当。


  此外,吕刚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患有冠心病,酒后到招待所住宿并找卖淫女,在发病时求助亲属未果后,冠心病急性发作,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其亲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刚家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0元,由其负担。同桌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其负担。


  九派新闻记者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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